河北安国一男子在麦田边搭讪女邻居,两人进入小树林发生关系,谁知女邻居直接将男子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这是一份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真实刑事申诉案件,原审发生在河北安国。被告人康某因强奸罪被判刑之后,一直不服判决,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主张自己无罪。
康某的申诉理由十分明确,他提出自己与被害人是情人关系,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发生性关系。他还提交了一份被害人签字的书面材料,材料写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出于自愿。
同时康某申诉称公安机关隐匿、毁灭证据,存在制造假证的情形,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法院撤销有罪判决。
梳理卷宗能够看到,案发之后被害人第一时间就向公安机关报案,控诉遭到康某强奸。康某并不否认二人发生性关系这一客观事实,但全盘否认强奸指控。
本案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客观证据集中在伤情、手机、书面材料等物证上,形成司法实践中典型的熟人之间一对一言词证据困局,审理的核心,就是判断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法院经核查卷宗证据查明,案发过程中康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损伤。为阻止被害人向外求助,康某摘下被害人的手机卡。被害人激烈反抗,将康某的颈部、胸前、手背多处抓伤。
法医人体损伤鉴定、双方伤情照片、身体检查记录,加上康某本人供述,都印证了暴力冲突真实发生。即便发现被害人阴道出血,康某依旧继续实施性行为。
至于那份被康某视作关键证据的 “自愿书面材料”,被害人向司法机关解释,这份文书并非自己真实意愿,是出于害怕康某打击报复才被迫出具。结合全案暴力情节,法院对这份自愿证明不予采信。
一审安国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作出判决,康某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康某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阅卷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正式驳回康某的申诉。
读懂熟人之间这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可以参考中国长安网发布的最高法反家暴典型案例。
浙江男子张某系被害人继父,被害人亲眼目睹张某家暴母亲,也知晓张某的犯罪前科,内心充满恐惧。一夜家中只剩二人,张某对被害人实施侵害。
被害人因为极度害怕遭到报复,没有进行激烈搏斗,只能偷偷通过微信向母亲求救。庭审中张某辩称,被害人没有激烈反抗,就代表属于自愿。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害人身处封闭环境,面对存在暴力前科的施暴者,不敢激烈反抗,符合普通人心理状态。
法律不要求受害者以伤害自身的方式搏斗反抗,只要存在言语抗拒,或是因为恐惧不敢反抗,就可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康某申诉案与这起反家暴典型案例,背后是我国司法数十年的规则探索。早在 1984 年,两高一部出台司法文件,明确不能单纯依靠妇女有无反抗行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这份文件虽已于 2013 年废止,但其中裁判精神被后续司法实践继承。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夯实该裁判的法律根基。
2020 年《民法典》施行,正式将性自主权纳入公民人格权保护范围。这意味着法官面对一对一口供,不再唯伤痕论,需要结合全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愿。
我国司法在保护妇女性自主权的同时,同样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
最高检曾公布河南安阳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多名嫌疑人合谋,由女性嫌疑人结识男性,发生关系后谎称遭遇强奸,冒充家属向男方索要钱财,索要未果便报警诬告强奸,多名男子因此被立案侦查。
警方调取监控,结合聊天记录识破这场圈套。涉案人员最终触犯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被依法惩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康某这起申诉案件,释放出清晰司法信号。熟人之间,哪怕双方存在特殊交往关系,哪怕出现过看似自愿的书面材料,都不等于性行为就一定出于真实同意。
邻里、情人、朋友等熟人场景下,依然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权。不能以双方过往关系,推定当下的自愿。
只要违背妇女真实意愿,即便没有激烈搏斗,也可以构成强奸罪,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刑事制裁。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