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租,房东可以不退押金吗?天津,一女子租下一套房子,签了两年合同,押一付三,月租3680元。女子因个人原因提前退租,提前通知了房东,但房东咬定提前退租押金不退。女子不服,她觉得押金就是保证房屋没损坏的,自己没损坏任何东西,怎么就不退了?双方僵持不下,闹到法院。法庭上,房东辩称女子提前走人就是违约,押金当违约金扣下有理有据。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4年8月,阿珍通过电子签约的方式,与房东阿强签订了一份《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
这份合同约定,阿珍租下阿强的房屋,租期是整整两年,从2024年8月27日到2026年8月26日。租金是每月3680元,支付方式是“押一付三”。
阿珍通过平台转账了14720元,这笔钱里包含了第一季度的三个月房租和那笔作为押金的3680元。
在合同里,双方也对这笔押金的用途做了明确的约定:它主要用于抵扣阿珍将来可能欠缴的租金、各种费用,以及她万一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在租期圆满结束,房屋完好交还后,这笔押金扣除应扣款项,剩余部分要在交房后三天内退还给阿珍。
合同签了后,一切看起来都井然有序,按照合同的轨道运行着。
时间过得很快,一转眼到了2026年,按照合同,租期要到8月底才结束。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
2026年5月16日,阿珍因为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这段租赁关系。她联系了房东阿强,表示自己打算在6月26日退租。
在此之后,阿珍又向阿强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也就是租到了6月底。
2026年6月24日,双方办理了正式的退租手续,并签署了《房屋交割清单》,确认房屋和设施都交接清楚了。
到此为止,人和房的事都理清了,但有一件事卡在了那里,就是那笔3680元的押金。
阿珍认为,自己提前退租,虽然违约了,但已经提前30天通知了房东,也支付了违约金,剩下的押金理应退还。
而阿强的态度很坚决:因为你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构成了违约,所以押金不予退还。
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阿珍将阿强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东返还押金3680元。
法庭上,阿珍提到一个细节,说双方在平台上沟通过,对押金退还达成了一致。
阿强则辩称,证据显示,双方对退租事宜的初步协商,他从来没有明确做出过免除阿珍违约责任、全额退还押金的意思表示。
相反,阿强在沟通当天下午就明确告知阿珍,因为她违约,押金不退了。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指出,阿珍与阿强签订的《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执行。
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押金。该押金条款并非定金的惩罚性条款,而是双方对违约后果的预先安排,属有效约定。
阿珍反复强调房屋完好无损,但押金在本案中的功能已从“房屋损坏担保”转化为“违约损失补偿”,其返还与否,取决于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非取决于房屋是否受损。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涉租期至2026年8月26日届满。阿珍于2026年5月16日告知阿强拟于6月26日退租,并于6月24日实际搬离、办理交接,此时距租期届满尚有整整两个月。
阿珍的行为属于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单方解除合同。阿珍主张其已提前30天通知,但该通知义务仅能避免因未提前通知而触发额外的违约金条款,并不能改变其提前退租这一根本违约行为的性质。
提前通知是违约方在违约时应履行的程序义务,而非豁免违约责任的护身符。阿珍将二者混为一谈,系对合同条款的误读。
法院认为,阿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院进一步认为,案涉租赁合同约定“提前退租按月租金100%支付违约金”及“擅自解除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押金”,均属于双方对违约金及违约后果的预先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阿珍主张阿强曾口头同意退还押金,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阿强作出了明确同意退还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阿珍的全部诉请。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