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点实操争议确实很大。关键点要分清时间节点: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对清单、措施项目有疑问,应当走质疑、澄清答疑渠道,向招标人提出修正、调整诉求;一旦投标截止时间过后,文件递交生效,就不再接受投标人事后对清单项的异议。
进入评标环节专家才发现投标人自行删除招标文件列明的措施项目,不能直接默认有效。应当依法启动质询澄清,给投标人限定时限作出书面答复确认。如果投标人不能给出合理解释,该行为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招标范围,应按重大偏差作无效投标处理。24清单6.1.5条讲的是投标人可以自行增加补充措施项目,是“可增”,不等于许可随意删减招标人已经列出的措施项目,增和减完全不是同一概念,这点很容易形成评审分歧。你们觉得呢?!评论区留言讨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