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话题涉及“24清单”新规下评标实操争议的解析。
随着2024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全面落地,招投标领域关于措施项目的评审争议大幅增多。其中投标人私自删除招标文件已列明的措施项目,是否构成未响应招标、是否属于重大废标偏差,成为当前评标实操最容易混淆、判定尺度最不统一的难点问题。结合真实评标案例、24清单法定条款、节点风控规则,系统厘清合规判定逻辑与标准处置流程。
本次实操典型案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直接删除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的两项措施项目。经查,本项目采用24清单计价模式,但招标文件未专门约定措施项目是否允许删减。不少从业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0-2024)》第6.1.5条产生理解偏差。
该条款明确: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复查措施项目清单完整性与适用性,存在疑问可提请招标人澄清修正;投标人如需完善施工保障,可自行补充新增措施项目并自主报价。很多人片面理解条文,认为规范只允许增补、未禁止删减,且条文“可”字属于可选权限,便认定投标人删减原有措施项目属于合规行为,这也是本次评审争议的根源。
事实上,24清单规则核心逻辑是可增不可减、可补不可删。规范赋予投标人的是自主完善、增量保障的权利,目的是适配不同施工方案、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杜绝清单漏项造成施工隐患,从未赋予投标人删减招标人既定招标范围的权限。招标人清单列明的措施项目,属于本工程必须实施、必须计价的强制性施工保障内容,属于招标实质性范围,投标人无权擅自剔除、弃报、降价规避。
判定该行为是否废标,时间节点是法定核心依据,也是招投标风控铁律。
第一,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是唯一的纠错窗口期。投标人如认为招标人措施项目列项多余、有误、重复或不合理,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期、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请澄清、修正、删除或调整。由招标人统一答疑、发布补遗更正文件,全体投标人同步执行,保证竞争公平统一,这是合法调整清单的唯一途径。
第二,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所有异议自动失效。投标文件一旦递交锁定,即视为投标人全面认可招标文件全部清单范围、计价规则、施工内容及实质性要求,自愿完全响应招标内容,不再接受任何清单异议、项目删减、范围调整。
因此评标现场发现投标人私自删减措施项目,不属于合理优化,属于单方面缩减招标响应范围、擅自变更招标实质性内容,涉嫌重大偏差。
标准合规评审流程应当为:评标委员会依规启动书面质询与澄清程序,限时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删减依据、合规理由及履约保障方案。若投标人无招标文件依据、无清单规范支撑、无合理解释,应当直接认定: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范围,构成重大偏差,依法判定无效投标。
本次案例之所以少见且极具代表性,是因为行业以往争议多集中在招标人清单漏项、投标人是否需要补报,而本次是投标人主动删项、主动规避措施费用,本质是通过删减必要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压低投标报价,换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极易造成后期施工缺项、偷工减料、安全隐患、履约缩水等严重风险。
在24清单新规则体系下,投标人对投标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承担全部最终责任。新规彻底压实投标人自主复核、自主纠错、自主完善的主体责任,不再允许以“清单不合理、清单有误”作为私自改项、删项的免责理由。
对于行业各方而言,新规之下必须转变旧有思维:招标人编制清单时,应尽量细化措施项目说明,明确“清单措施项目不得删减、弃报、缺报”的实质性条款;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严格遵守“只补不减、只增不删”的清单底线,所有清单异议全部前置在答疑窗口期解决,杜绝投标后私自修改清单内容。
总而言之,措施项目自主增补是权利,擅自删减是违规。新旧规则交替阶段,招投标双方严谨把控细节、严守程序红线,才能有效规避评审争议、废标风险与工程履约隐患。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6.1.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3]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招投标重大偏差认定实操规范
免责声明
本文为2024清单新规真实评标案例复盘,仅用于行业专业交流学习。所有评审判定、偏差处置、清单执行标准,均以项目招标文件、现行国标规范及监管部门官方口径为准,不构成投标、评标、执业指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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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造价、评标同行,你遇到过投标人私自删减措施项目的情况吗?各地24清单落地后,判定尺度是否统一?欢迎交流实操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