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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捐钱捐物,怎么就变成你捐的?”广西,308个素不相识的网友,众筹16万,

“网友们捐钱捐物,怎么就变成你捐的?”广西,308个素不相识的网友,众筹16万,买米买油托一家运输公司免费送到洪灾的村里。装车时明明挂着“全国众心聚力”的横幅,口头也说好了,对方只负责运,别拿救灾给自己做宣传。谁知,等物资落地,横幅却换成了“国慧绿源驰援广西”,公司拍视频发网上,只字不提308人。网友找上门,对方却说“没书面文件说不行”。报警后,派出所认定不够诈骗,不立案。物资是送到了,但做善事的人,连个名都没留下。网友怒斥:好人好事不能被这么截胡。
 
据悉,广西横州发洪水的时候,308个网友在一个微信群里凑了十六万块钱,买米买油,要送到受灾最重的宿龙村去。
 
大家素不相识,你一百我两百,账目每一笔都在群里截图公示。陈先生是联络人之一,其实也算不上什么发起人,就是在朋友圈问了一句有没有人想一起做点事。
 
有人推荐了广州国慧绿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愿意免费出车把物资从广州拉到广西。群里觉得省下运费能多买些东西,挺好。
 
陈先生专门给公司黄姓负责人打了电话,话讲得很直白:你们只负责开车,捐赠主体是我们这些网友,不能打着救灾的旗号给自己做商业宣传。对方在电话里答应了。
 
装车那天广州下雨,陈先生托了朋友去现场盯着。朋友拍了视频发进群里,两辆货车停在场地上,车厢侧面挂着红底白字的横幅“全国众心聚力支援广西抗洪”。
 
陈先生又给黄先生打了个电话确认,对方说放心,会一路挂到目的地。群里人看了视频都挺欣慰。
 
两天后物资运到了宿龙村,村委会签收发放,一切顺利。可转头就有网友刷到了国慧公司在短视频平台发的视频,车还是那两辆车,但横幅换成了“国慧绿源驰援广西”。视频里卸货现场,一条网友的横幅都找不着了,配文也全是公司调配车辆驰援灾区的内容。
 
群里炸了锅。有人说我们凑了十六万,他们就拉了一趟,结果搞得像全是他公司捐的;有人说出力我们感谢,但不能把我们都抹掉;有人说这算不算蹭灾情给自己脸上贴金。
 
有网友把截图发到网上,评论区吵成一片,有人骂商业没底线,也有人替运输公司说话,说人家没收钱开车几百公里,挂个名怎么了。
 
东莞一位网友去派出所报了案,警方认为不构成诈骗,不予立案。警方建议如果觉得企业侵权,可以去别的部门投诉。
 
记者找到黄先生,他有一套说法:其一,网友那边没统一负责人,没收到过禁止商用宣传的书面文件。
 
其二,装车现场公司就已经挂了自己的横幅,在场的网友没反对也没阻止。
 
其三,网友那条横幅是因为数量不够,他们自己拍完就取下来去挂别的车了,不是公司员工拆的。
 
其四,视频播放量很低,只是给客户看公司运力,不存在拿灾情做营销。
 
至于“国慧绿源驰援广西会让外界以为是公司捐的物资,他说事前确实没考虑到。
 
有网友说,口头协议也是协议,不能因为没有签字就不认。你帮忙运输要感谢,车上挂你名也行,但不能把别人的拆了,全程只露你一个人的脸,太不厚道了。
 
也有网友说,人家没收一分钱运费,大热天开车跑几百公里,挂个横幅宣传一下怎么了?
 
这场纠纷的核心不在于横幅本身,而在于善意是否可以被擅自转嫁。运输方也许认为自己出了力、没收费,挂个名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你帮忙搬运的,是别人一毛一毛凑出来的心意,公益行为的署名,关乎的是诚实。
 
在法律上,口头承诺同样有分量,不能因为没有白纸黑字就装作没这回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陈先生与国慧公司黄姓负责人通过电话达成口头约定,明确运输方仅承担运输劳务、不得借救灾开展商业宣传,这份口头协议具有约束力。
 
即便缺乏禁止宣传的明确约定,国慧公司作为受托人,仍应遵循诚信原则。运输义务履行完毕后,国慧公司单独以企业名义发布宣传视频,客观上扩大了委托事项范围,从“运货”变成了“以捐赠者姿态亮相”,有违诚实信用。
 
而308名网友的公益捐赠行为,构成群体性善举,其精神利益应当得到尊重。国慧公司将横幅更换并发布视频,只字不提网友众筹事实,客观上可能导致公众误认物资系该公司捐赠。
 
公益行为中的署名利益虽无单行法明定,但《民法典》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网友群体的公益声望被不当转移,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有权主张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本案十六万物资已足额送达灾民,无财物损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于法有据。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