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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广东茂名,一17岁女孩被四个相识的年轻男子骗到一处偏僻山头,刚站稳

“法网恢恢!”广东茂名,一17岁女孩被四个相识的年轻男子骗到一处偏僻山头,刚站稳,两人猛地按住她的手脚,另外两人扑了上来,先后强行与女孩发生了关系。挣扎中,女孩拼命记住了几人的特征,一个留着长发,一个脸上有颗明显的黑痣。事后四人散去,女孩踉跄着跑向派出所报案。有一人最先落网,一审竟只判了五年多,减刑后四年就出了狱。剩下的人像约好一样,一个接一个归案,却众口一词:我是按脚的,没干那事。可女孩从没忘记那两张脸。10多年后,检察官从闲聊中套出关键证词,让真凶再也藏不住。四人机关算尽,谎言终被戳破,最终主犯、从犯均被判刑。
 
据悉,2011年7月8日凌晨,十七岁的红红撞开派出所的门,她话断断续续,拼凑出的画面骇人,几小时前,她被四个相熟的年轻男子哄到一处荒山坡,刚站稳,两人猛地扭住她手脚按倒在地,另外两人扑了上来。
 
她拼命挣扎,胳膊上全是淤青,但还是死死记住了两张脸:一个留着长头发,一个脸上有块醒目的黑痣。
 
警方一看这伤,知道事情不简单,介入侦查,很快咬住了杨某伟,二十出头的他落网后嘴挺松,直接把整个经过交代了,认了自己就是直接动手的人之一。
 
案子往检察院送的路上,杨某伟突然改了口,说之前挨了打才认的,自己就在旁边站了站,顶多算搭了把手。
 
另外三个人跑得没影,光靠女孩的话和他那张随时变的嘴,证据链接不上了。2012年3月,法院只能按共犯里的从犯判了他五年六个月。
 
他在里头表现不错,减了两次刑,一共减掉一年四个月。2015年秋天,他晃着肩膀走出监狱大门,只蹲了四年零两个月。
 
一眨眼十四年过去,2024年4月,杨某龙自己走进公安局投案,他脸上没什么表情,承认在现场帮了忙,但问到具体谁干了那事,就摇头说不知道。
 
2025年2月,法院照旧判了他从犯,五年有期徒刑。
 
杨某龙判完没多久,2024年9月,杨某西也投了案,这人倒是痛快,时间、地点全认,还大方承认自己围观了、按了被害人手脚、甚至摸过人家身体。
 
可检察官询问到底谁直接实施了QJ?他眼神猛地虚了一下,随即又把那套“我只帮忙按脚”的说辞端了出来。
 
2024年11月,案子送到检察院,检察官翻来覆去比三份口供,红红从始至终咬定两个人施暴、两个人按脚,而归案的三个男人竟异口同声都说自己是按脚的。这不合逻辑,至少有两个人在扯谎。
 
她判断,他们私下串好了词,以为咬死“协助”俩字,时间一久谁也没辙。
 
突破口偏偏藏在最旧的材料里,杨某伟翻供前口供与红红描述严丝合缝,所谓刑讯逼供纯属伪造。
 
真正让盖子揭开的,是红红多年前笔录里那句不起眼的话,她说直接侵害的人,有一个长发,有一个脸上有痣。
 
2025年初,最后一个杨某云到案,照样只认按脚。四个人齐了,口径也齐了,全是“从犯”。
 
检察官提审杨某西时换了路子,先东拉西扯聊村里的事,等他松了劲,装作随口一问:“你们几个人里谁头发最长?”杨某西不假思索:“我啊,我一直留长头发。”
 
检察官又像唠家常似的:“杨某伟脸上是不是有块东西?”杨某西接得顺溜:“他脸上有胎痣,熟人都知道。”
 
两句话一出口,锁死了。长头发对上杨某西,脸上有痣对上杨某伟,跟红红指认的侵害者特征严丝合缝。
 
随后,检察院以QJ罪对杨某西提起公诉。
 
法庭上,杨某西还在硬撑,律师拿DNA、生效判决替他挡。而在判决前夜,杨某西终于扛不住了,交代自己就是长发那个,第一个施暴,杨某伟跟在后头。
 
2025年11月,检察院建议再审杨某伟,申请法院重新对杨某伟进行定罪量刑。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本案中,杨某西、杨某伟先后对被害人红红实施侵犯,系轮奸情节的直接促成者,对法益侵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并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杨某龙、杨某云在案发过程中按住被害人手脚,其行为为强奸罪的完成提供了物理性帮助,但并未直接实施强奸行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杨某西被判处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杨某云被判了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而杨某伟被改判为十一年有期徒刑。
 
这意味着,杨某伟在扣除已服的四年两个月,还得回去蹲六年十个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时间或许能冲淡记忆,但冲不掉证据链上的每一道咬痕。也就是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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