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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34岁已婚男子和18岁女子恋爱,两人分手3个月后,女子找了新男友,男子

山东临沂,34岁已婚男子和18岁女子恋爱,两人分手3个月后,女子找了新男友,男子不甘心,找到女子家,将女子拽进卧室,用腰带抽打女子,并强行和女子发生了关系。女子报了警,可直到5年后,男子才被刑拘,男子却称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自己无罪。可法院判决让他傻眼。

34岁的李某和18岁的王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和王某相识时,李某妻子正怀着二胎。

2019年6月,两人分手,王某本以为自己能够开始新生活了,和李某分开后,她谈了新男友。

可没想到,李某得知王某有了新感情后,于2019年9月8日凌晨,他给王某打去电话,谈及往事,对王某破口大骂,并称要将两人发生关系的视频发到网上去。

两人发生争执,王某要李某不要在纠缠自己了,两人好聚好散,如果对方在骚扰自己,那她就去做傻事。李某劝她别闹了,好好的,还说等早上再去找她好好谈谈。

当天早上8点,李某来到王某家中,一见面就把人拽进了卧室,将王某推到在床上,用腰带抽她,之后不顾王某反抗,强行跟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王某报警,称自己被李某侵犯了。警方勘查了现场,并带王某去验了伤,王某身体有17处伤痕,住院9天,最终被鉴定为轻微伤。警方在接警9天后正式对该案立案。

可立案后,王某却迟迟没有等来结果,直到5年后,这个案件才被重启,李某因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据王某称,她在上海打工时认识了李某,李某说能带她赚大钱,之后还给她发红包,她觉得李某是可以投奔的对象。

失业后,王某就去临沂找李某,李某让她直播,假扮被绑架骗钱。后来王某租房后,李某在此强行跟她发生了关系,并拍下不雅视频。

此后一年里,李某以把视频发到网上相威胁,多次跟她发生关系,并殴打她。

为了摆脱李某的威胁和控制,王某找了一个更厉害的男朋友,她本以为这下总算能摆脱噩梦,安安稳稳和新男友过正常人的日子。

可李某非但不怕,还在分手后,再次强行跟她发生关系,她感觉自己”活不成了”,最终选择报警。

可李某却称两人发生关系完全出于自愿,自己当天从王某舅舅处得知,王某要去做傻事,又联系不上人,这才特意赶到王某住处哄她,发生关系也是为了安抚王某的情绪。至于用皮带抽打,根本不是为了逼王某就范。

他的辩护人还提出案子“挂”了5年,很多对李某有利的证据早就找不到了,现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定不了强奸罪。

可法院认为,李某明明知道两人早就分手,王某根本不愿意再和他有牵扯,还是用掐脖子、皮带抽、推搡这些暴力手段,使王某不敢也不能反抗,违背王某意志,强行和王某发生了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2026年5月,一审判决下来,李某犯强奸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可判决下来后,李某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他提起了上诉,已被受理。王某的家属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但是并未受理。

李某在已婚,妻子怀二胎的情况下,跟王某发生关系,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本就不是正常男女恋爱交往。

这个事件对王某的生活造成了毁灭性的影响:她后续虽然结婚生子,但是因被侵犯的经历一直无法释怀,一度和丈夫离婚,还因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多次自杀未遂。

强奸他人并导致被害人精神严重受损,符合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刑法》第236条第6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出现严重精神问题,比如患上重度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甚至出现精神失常等结果,会被认定为《刑法》第236条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若同时存在长期拘禁、多次实施侵害、传播不雅视频胁迫等“情节恶劣”的情形,也会直接适用十年以上的加重量刑档次。

李某觉得自己无罪,王某家属认为量刑过轻,到底结局如何,还有待二审判决。目前,该案二审暂未开庭。

18岁的年纪,本有着灿烂的人生,可因遇人不淑,王某身心受损,迟迟走不出来。

在生活中,遇到烂人烂事,一定要及早抽身,遇到侵害,第一时间报警,不要想着忍一忍就过去了,忍一忍只会让坏人更加变本加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