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广东深圳,一女子准备搬家,在线上找了家搬家公司,商定价格为570元。谁知,搬家那天,师傅把东西运到新楼下后,又说要收楼层费、大件上楼费及工时费,合计超5000元。女子试图压价至3000元,被师傅强硬拒绝,还威胁若不先付清全款,就将物品拉至仓库,且仓储费由女子承担。女子急得当场报警,但警方来了也只能建议协商。从上午耗到晚上,女子无奈转账5060元,对方才肯把几样大件搬上四楼。剩下的,都是她自己一趟一趟搬的。如今,女子又求助社区,希望退回部分款项,但结果不乐观。
据悉,陈女士在母亲生病后,家里每一分钱都得精打细算,为了节省开支,她决定搬到离老房子开车不到十分钟的新住处。
东西不算多,零碎杂物她和朋友能自己搬,只是几件大件家具实在需要人手。于是她在线上平台反复比较,最后选了一家报价相对便宜的搬家公司。
线上沟通很顺畅。对方发来价格表,列得清清楚楚,还特意宽慰她:“放心,不会乱收费,有什么收什么,按标准来。”
陈女士怕临时加价,来来回回确认了好几次,对方始终给出570元的报价。她觉得这是双方说好的价钱,便下了单,心里还松了口气,总算又省下一笔。
搬家那天是8月5日,来的师傅不是之前线上聊的那位,陈女士起初没多想,师傅们开始搬东西,她也跟着忙前忙后。
从旧家到新家,车程不过十分钟,她想当然地以为,570元对应的就是这趟活。
不料,车停在新房楼下,师傅掏出一个本子,开始一项项念:冰箱多少钱,沙发多少钱,电视柜多少钱……数字加在一起,转眼就过了两千。
陈女士愣住了,这和说好的完全不一样。她当即表示不接受,可师傅态度强硬,说大件都是单独计费,这是行规。
陈女士报了警,警方到场后建议双方自行协商,实在谈不拢再去派出所,或者找律师咨询。
挂了电话,她问师傅,这一车东西搬上四楼到底要多少,师傅答得含糊:“有可能五千多,也可能更高。”
从上午九点多到中午十二点多,双方就在楼下僵持着。陈女士提出三千块一口价,把东西搬上去算了,师傅不答应。
对方撂下话:如果不付钱,就把所有物品拉去租来的仓库放着,仓储费也得陈女士承担。时间一分一秒耗过去,师傅说工时费照算。
到了晚上,陈女士实在耗不下去了,对方开了最终价5060元,先付钱,后搬货。而且只搬沙发、茶几、电视柜、冰箱这四样,其余小件是她和朋友自己一趟趟搬上四楼的。
陈女士气愤不已,说要曝光这家公司,师傅那边却甩过来一句:“东西给你拉走,找地方存放”。
事后,记者联系了线上平台,平台工作人员的解释让事情更扑朔迷离:当初报的570元只是“起步价”,不是总费用。
工作人员还说,平台并不清楚陈女士家有大件行李,如果按小时算,两千多块就能把东西放楼下,是陈女士非要谈包干价才谈崩的。
而搬家师傅列出的账单里,多了楼层费、大件上楼费、工时费,人工一小时三百,干了七八个小时。
目前,陈女士现在已向社区求助,希望能退回部分费用。但她也清楚,这事没那么容易。
有网友说,这不就是明抢吗?570块哄进来,5060块才放人,跟菜市场坐地起价有什么区别?而且专挑人家搬东西搬到一半的时候发难,东西都在你车上,人家还有得选吗?
从法律角度,陈女士有机会拿回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钱,但具体能拿回多少,取决于她手里握着什么样的证据以及选择哪条维权路径。
第一,基于合同违约请求返还超付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陈女士通过线上平台反复确认报价并下单,该行为在合同法上已构成要约与承诺的合致,合同标的额为570元。搬家公司现场以“大件费”“工时费”等项目计费,系对原合同内容的单方实质性变更。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陈女士可主张5060元中超出570元的部分即4490元欠缺合同依据,请求返还。
此路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要能出示包含“570元”报价的沟通记录,该请求权即具备较强的成立可能性。
第二,基于惩罚性赔偿主张三倍返还。
若搬家公司“以570元低价引流、以5060元高价结算”的行为被定性为故意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则构成欺诈行为。
一旦认定欺诈成立,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除退还已付款项外,还应增加赔偿消费者三倍于消费金额的损失。
这意味着陈女士除可获返5060元本金外,还可另行主张1518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但该路径的证明标准较违约路径更为严格,须举证搬家公司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而非仅系对服务范围的认知分歧。
此外,陈女士还可以尝试基于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请求返还,主张对方的的收费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5060元账单中除基础搬运费外的全部额外收费均不发生效力,对应款项应予返还。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