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色情服务还是“钓鱼”拍摄?浙江杭州,一男子做自媒体,醉酒后,携带拍摄设备去沐足店,点了近1500块的推拿套餐。谁知,男子趴下后,女技师的手开始不太规矩,摸了不该碰的地方。男子一激灵,偷偷用设备拍下女技师的操作,事后称对方“动手动脚”。女技师哭得稀里哗啦:“我就碰了几下,他这是坑我!”店家当场退钱,反手就质疑东先生带着高清摄像头进包间,摆明了是来“钓鱼”的。结果事情闹大,警方一查,直接把这店给端了,原来它明面上做养生,背地里搞非法交易,十二个人被带走。而男子那段偷拍视频能不能当证据?他自己这趟消费到底算不算“掉坑”,法律上还真得打个问号。
据悉,2026年8月3日凌晨,东先生走进了某条路边一家沐足店,门面看着挺正规,养生、汗蒸、SPA的招牌在夜色里亮着霓虹光。
东先生那晚喝了酒,头昏沉沉的,就想找个地方推拿放松一下,他先买了个699元的套餐,按到一半觉得还差点意思,又追加了799元的服务。
可是,女技师在他没反应过来的时候动了手,裤子被动了,举止超出了正常推拿的范畴。他当时酒劲还在,脑子不太清醒,等意识到不对劲赶紧叫停。
但他没当场跟店里理论,而是默默结束了服务走人,回头却带着一段偷拍视频找上了记者。
视频是用随身携带的设备拍的,不是手机,技师完全不知情。记者问他为什么拍,东先生说自己做自媒体,想记录推拿生活。
这话一出,争议就来了,密闭的沐足包间里瞒着技师录像,到底是随手拍素材还是别有用心?
店方反应很快,负责人当面表态:“这种行为坚决不允许,发现就开除。”然后果断把东先生消费的1498元全额退还,意思很明显:钱退你,事儿别闹大。
而女技师小张面对镜头哭得稀里哗啦,很是委屈:“就摸了几下,我没有一直摸,没做其他出格动作,我可以发誓!我就是个小女孩出来赚个钱,他怎么这样坑我?明明就是他自己说的。”
她的说法跟东先生完全相反,东先生说自己是被动的受害者,小张却暗示这根本不是单方面的事。
店家工作人员也趁机补了一刀,抛出了两点质疑:一是东先生说自己是第二次来,但系统里根本查不到他之前的消费记录;二是正常人谁去沐足店会随身带高清监控设备?这不跟钓鱼一样吗?
两边各说各话,真相彻底成了一笔糊涂账,东先生一起之下,报了警。
没想到警察一介入,来了个大反转。8月5日凌晨,警方对街道某场所集中收网,现场查获多名涉案人员。
而这个场所,正是东先生消费的那家沐足店。经查,这家店表面搞养生汗蒸SPA,背地里干的却是组织MY的违法生意。
警方通报,十二名涉案人员已被行政处罚,案子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有网友说,编,接着编。凌晨两点喝了酒去沐足,花一千五点最贵的套餐,还提前备好了高清摄像头?这剧本写得太假了吧!正常人谁去捏个脚还带监控设备?我看他就是冲着“特殊服务”去的……
也有网友说,技师的手法都是有章法的,从头到尾按穴位走,绝对不会“乱摸”。如果真有越界,那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店本身就不干净,要么是客人主动提了要求。反正一个巴掌拍不响。
还有网友说,兄弟们,以后去沐足店记得带摄像头,一边捏脚一边拍素材,回头剪个“探店避雷”发平台,流量爆了还能把消费赚回来。
从法律角度,东先生偷拍的视频如何评价呢?其去沐足店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PC等治安违法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东先生在技师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其推拿过程,涉嫌偷拍他人隐私活动,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除外。若东先生将视频传播或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重”,面临拘留及罚款处罚。
同时,除了治安责任外,其拍摄他人隐私的行为,也构成民事侵权。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等规定,技师在服务期间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东先生未经同意拍摄其私密活动,构成对技师隐私权的侵害,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
而东先生拍摄的视频,涉嫌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视频大概率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被排除。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等规定,PC的认定需同时满足“金钱交易约定”与“交易合意”两大要件,且需有现场查获、双方供述、资金流向等证据相互印证。
就本案而言,东先生自称不清醒,而女技师小张也未明确承认双方有非法交易,合意难证。而场所涉黄不等于东先生个人违法,警方很难以PC追究东先生的治安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