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败诉!”上海,一44岁网约车司机收车后到充电站给车充电,刚下车插好枪,没一会儿就倒地不起,不幸猝死。平台曾给司机买过保险,司机猝死可赔偿60万。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合同写的是“在驾驶本车过程中”猝死才赔,而司机死时车停着、人没在车上,不在理赔范围。家属不服,认为充电是跑车绕不开的一环,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据悉,李某44岁,是某平台的注册驾驶员,算是老司机了。在2023年10月时,在上海开始开网约车。
李某是家里的唯顶梁柱,家里有70多岁的父母,妻子和三个孩子,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8岁。三个孩子都还在上学,老人需要赡养。
所以,李某格外的拼,经常累的精疲力尽。
2023年12月23日下午三点五十四分,李某把车开进充电站的时候,天还没暗。这天他跑完了最后一单生意,像往常一样找地方给车充电。
他停好车,拔下充电枪插上,下车,关上车门,这一连串动作他重复了无数次,并没有任何异常。
然而,就在他下车后大约一分钟,身体就开始出状况。他蹲了下去,蹲在车旁边,像是哪儿疼得厉害。过了一会儿他试着站起来,但没能站稳,又倒在地上。
下午四点二十三分,李某就没了。医院后来出具的结论是猝死。
这个消息传到家里的时候,家人根本没法接受,李某家里头还有六口人等着他养活,原来跑网约车的收入虽然不算大富大贵,但维持一家人的日常开销还能撑得住。
他这一走,不光是人没了,整个家的经济来源也断了。
后来家属打听到,李某跑车的那个平台公司在某保险公司给旗下驾驶员统一买过一份保险,还附加了一个“司机猝死赔偿”的特约条款,白纸黑字写着如果司机猝死可以赔60万。
60万对这时候的家属来说,数额不小,至少能让三个孩子继续把书念下去,能让老人有个基本的着落。
于是,李某的妻子等家属就去跟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的回复很干脆:不赔。
保险公司提出,合同里写得清楚,赔的是“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但李某死的时候车是停着的,在充电,人不在驾驶座上,没在开车,所以不在理赔范围内。
家属这边当然不认,他们觉得李某本来就是开网约车的,充电是为了跑车,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不能说人下了车就不算在工作状态。
两边谈不拢,家属就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面对索赔,保险公司还是原来的立场,还强调如果静止充电都算“驾驶过程”,那合同条款还有什么边界可言?法不容情,该赔的我们一分不会少,不该赔的也不能因为同情就开了口子。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亦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院指出,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属于格式合同。保险条款第二条将理赔范围表述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而特别约定第十一条则表述为“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两者对赔偿条件的界定存在明显矛盾。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格式条款出现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应采纳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应将“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作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依据,而非机械地以“驾驶车辆过程中”进行限缩。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法院进一步指出,李某驾驶的系电动新能源车,充电是网约车运营不可或缺的环节,属于维持运营的必要组成部分。
认为,车辆充电时仍在李某控制之下,且充电与驾驶之间具有直接连续性和因果关联性,若将“驾驶过程”机械限定于司机在驾驶座上,就割裂了劳动的完整性,不符合合同条款的通常理解。
此外,《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仅以“车辆静止、人已下车”为由拒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发病与驾驶行为完全无关,亦未能反驳李某发病时间与驾驶行为的连续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赔付60万元。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合同是死的,但法律是活的,条款写得再硬,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去理解,而不是死抠字眼。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