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 “敲诈勒索” 起诉进行严惩!
这话一出,网上立刻炸开了锅。有人拍着大腿说早该如此,也有人担心会不会矫枉过正。其实不用争,只要回头看看这些年发生的一桩桩事,就明白李教授的建议为什么能戳中那么多人的心。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老人摔倒扶不扶” 成了一道摆在所有人面前的灵魂考题。
以前看见老人摔了,上前扶一把是本能,是刻在骨子里的教养;现在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先犹豫、先观望,甚至得掏出手机录个像再动手。不是人心变冷了,是一次次好心被当成驴肝肺的事儿,把大家的善意给磨怕了。
就说福建莆田那两个初中女生,放学路上看见一位老人骑自行车摔倒,想都没想就过去扶。结果老人爬起来就说是被她们的电动车撞的,等监控调出来证明两车根本没接触,又改口说是被电动车吓到才摔的,一张嘴就索赔22万。
两万多的医疗费,剩下十几万全是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最后虽然老人撤诉了,可两个孩子留下了心理阴影,再也不敢随便帮人。家长前前后后跑手续、找证据,被折腾得身心俱疲。而那位张口就要22万的老人,一句道歉就翻篇了,半点儿实际损失都没有。
类似的事儿真不是个例。山东临沂的王先生带着儿子去看病,路上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家属诬陷是肇事者,张嘴就要3万,还威胁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王先生为了自证清白,前前后后请假十几天,到处找监控、找证人,精神恍惚到最后得去看医生。
可真相大白之后,讹人的那边也就口头道了个歉,连句像样的补偿都没有。
更让人揪心的是2014年广东的吴伟青事件,他扶起摔倒的老人后被索要20万赔偿,哪怕警方鉴定他的摩托车根本没有碰撞痕迹,老人家属还是不依不饶。
最后这个老实人不堪重负,选择了投河自尽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可即便是一条人命没了,当初讹诈他的人也没受到什么实质性的惩罚。
这就是最让人寒心的地方:讹人的人零成本上阵,讹成了白赚一笔,讹不成拍拍屁股走人,最多说句 “误会了”;可救人的人呢?轻则耗时间、耗精力、耗钱财,重则名誉受损、精神崩溃,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这种严重不对等的成本,慢慢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越不敢扶,讹人的越有恃无恐;讹人的越放肆,大家就越不敢伸手。
到最后,路上摔倒的老人真没人敢管了,受害的其实是每一个人。毕竟谁都有老的那天,谁也不敢保证自己家里没有老人会遇到难处。
李玫瑾教授的建议,恰恰是打中了这个要害。很多人觉得 “敲诈勒索” 是不是说得太重了,其实翻翻法律条文就知道,这还真不是随口一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虚构事实实施敲诈勒索的,本来就可以拘留罚款;如果数额达到标准,还可能触犯刑法里的敲诈勒索罪。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早就明确,敲诈勒索2000到5000元以上就达到 “数额较大” 的立案标准,3万元以上就属于 “数额巨大”,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实中很多讹人的家属,上来就说 “不给钱就告你”“不给钱就让你坐牢”,这种以告发、威胁的方式逼迫别人给钱,本身就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特征。
可为什么真正被处罚的少之又少?一方面是很多被讹的人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花钱消灾;另一方面是执法层面往往把这当成民事纠纷来调解,很少主动往违法犯罪上去定性。结果就是讹人者有恃无恐,反正失败了也没损失。
当然也有人担心,万一老人真是被撞了,只是手头没证据怎么办?这其实是把举证责任搞反了。法律上本来就是 “谁主张,谁举证”,你说是人家撞的,就得拿出证据来,而不是让扶人的人自证清白。
真正被撞的老人,现场有痕迹、医院有诊断、周边可能有监控和证人,该怎么赔就怎么赔,法律从来都是保护受害者的。
李教授说的 “拿不出任何证据” 的情况,针对的是那种空口白牙就敢漫天要价的恶意讹诈,是给行善的人划一道保护线,不是跟所有老人过不去。
说到底,社会的善意不能只靠道德呼吁来维持。光喊 “要尊老”“要学雷锋”,却让做好事的人频频寒心,这话就显得很苍白。真正能保护善良的,是让作恶的人付出代价,让行善的人没有后顾之忧。
如果有一天,讹人者不仅拿不到钱,还要赔上一大笔罚款,甚至留下违法记录,那自然就没人敢随便碰瓷了。当大家知道扶人不会惹祸上身,看见老人摔倒自然就敢上前了。
李玫瑾教授的这个建议,之所以能引发全网共鸣,不是因为大家对老人有意见,而是所有人都在期待一个更公道、更温暖的社会环境。我们想要的从来不是 “不敢扶” 的冷漠,而是 “放心扶” 的底气。这份底气,终究要靠法律来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