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租下一套房子,签了两年合同,押一付三,月租3680元。女子因个人原因提前退租,提前通知了房东,但房东咬定提前退租押金不退。女子不服,她觉得押金就是保证房屋没损坏的,自己没损坏任何东西,怎么就不退了?双方僵持不下,闹到法院。法庭上,房东辩称女子提前走人就是违约,押金当违约金扣下有理有据。法院这样判决。
阿珍和阿强的这份租赁合同是2024年8月通过电子签约签下的,租期定在2024年8月27日到2026年8月26日,整整两年。
签约当天阿珍一次性转了14720元,里面包含三个月房租加一个月押金3680元,合同里写得明白,这笔押金以后既能抵欠费,也能抵违押金,退房时房子没问题才在三天内退还。
日子过得平常,眼看快到2026年5月,阿珍因为个人原因得提前搬走,她算了算,租期还剩两个多月,5月16日就给阿强打了招呼,说自己6月26日退租。
按合同的规矩,提前通知是违约方该走的程序,这一点《民法典》第577条讲得清楚,不履行合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通知义务并不能让违约行为本身消失。
阿珍随后又补了一个月房租,6月24日双方办了交割手续,房子钥匙、水电都清楚移交,签了单子。
押金的问题就卡在这儿了。阿珍觉得房子完好无损,押金理应退,阿强却说合同写着单方解约不退押金,两人谁也说服不了谁,官司打到法院。
法院查案卷的时候,先看合同本身立不立得住。《民法典》第502条讲合同依法成立就生效,第509条讲双方都得按约定全面履行,这份《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内容不违法,自然是合法有效的。
阿珍在租期还剩两个月的时候明确表示要退租,这在法律上属于第563条说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单方解除合同,性质上就是违约,跟房子完不完好其实是两码事,押金在这份合同里的作用已经从担保房屋损坏变成了补偿违约损失。
阿珍提交证据说双方在平台上聊过,阿强口头同意退押金,但阿强当天下午就明确回复过,因为违约不退。
谁主张谁举证,阿珍拿不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阿强松过口。
案子审到这一步,法院要判的核心问题变成了一个,合同里"擅自解约不退押金"这条约定,到底算不算有效的违约后果安排,第585条对这类约定给了什么样的边界,成了最后拍板的关键。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租客提前退租,房东可以不退押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