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重庆,一男子在烟草公司干了二十多年,算得上真正的“铁饭碗”。可他偏偏不珍惜,婚内先后和两名女子长期保持亲 密关系,还仗着手底下管着烟农,动不动就开口借钱,借走16万余元,买房、买车,理由张口就来,有一笔钱拖了九年多都没还清。烟草公司发现后,直接将男子辞退。谁知,男子反而有理了,说这些全是私事,公司管不着,告到法院要复职。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陶某曾是一名在烟草系统工作了二十余年的老员工,从2000年1月入职开始,他的人生黄金时期都与这家企业绑定在一起。
2017年,他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技术员,日常工作是在田间地头指导烟农种植,月薪约7500元。
在旁人看来,这是一份相当稳固、值得珍惜的工作。然而,一系列发生在工作之外、却又与工作身份紧密相连的行为,最终让他失去了这份工作。
在2021年至2025年期间,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与王某某、黄某某两名女子多次发生不正当男 女关系。
这种行为,在普通人看来属于个人私德范畴,但在用人单位看来,这违反了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生活纪律”的明确规定。
在2014年至2024年这十年间,陶某利用自己作为烟技员、服务辖区烟农的工作便利,先后向4名烟农借款,理由包括买房、买车等个人事由,累计金额达到了16.5万元。
这其中,有一笔借款的时间跨度长达9年3个月之久。将手伸向自己服务的对象,且借款时间如此之长,这引起了公司的高度重视。
面对公司的调查,陶某并未完全否认这些事实,他分别在2025年4月、6月和9月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签了字。
在2025年的4月到9月期间,烟草公司纪律检查部门因这两件事由,先后十一次约谈陶某。
2025年9月16日,烟草专卖局依照程序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对陶某的处理意见,次日,一份《政纪处分决定》正式作出,给予陶某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自2025年9月17日起生效。
9月18日,烟草公司依据该处分决定,正式向陶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而,陶某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在他看来,公司的决定是难以接受的。
陶某的逻辑是:第一,与异性发生亲 密关系,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的私德问题,单位不应过度干涉;
第二,向烟农借款,属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与工作无关,更谈不上违反“群众纪律”。
他认为,公司直接给予最严重的开除处分,属于“过罚不相当”,太重了。
于是,他拿起法律武器,先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驳回。
陶某不服,又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陶某进一步提出了几个关键主张。
首先,处分主体不适格。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某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而作出开除决定的却是“奉节县烟草专卖局”,二者并非同一法人主体,无权处分他的劳动关系。
其次,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越权之嫌。陶某认为,公司的规定将“向服务对象借款”等行为上升为严重违纪,超出了劳动管理的合法边界,且该规定未必向他有效公示过。
再次,他强调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没有充分听取他的申辩意见。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法院指出,《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制定过程经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委员会审议,履行了民主程序,陶某在多次面谈材料中签字确认,表明其对该规定内容知晓,故该规章制度对陶某具有约束力。
陶某主张公司规定干涉私生活、超越管理权限,但用人单位将违反公序良俗及廉洁操守的行为纳入规章约束范围,未超越劳动管理的合理边界,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进一步指出,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 轨,时间持续五年;另利用烟技员职务便利,向烟农借款,时间跨度长,还逾期不还。该等行为已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与信任基础,超出了普通道德或民事问题的范畴。
公司依据内部规定予以开除处分,与陶某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相当,不存在过罚失当的情形。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提供了十一次面谈记录、陶某签字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职代会决议、处分决定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烟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有人说,开得好!利用职务便利找烟农借钱,一借就是十年,这不就是变相的“吃拿卡要”吗?要是这都不开除,那些烟农以后还怎么信任烟草公司?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