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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不起别玩!”四川成都,一男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20万,结果不幸被确诊肾癌

“玩不起别玩!”四川成都,一男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20万,结果不幸被确诊肾癌,术后等医院出具完整病历花了些时间,等34天后才找保险公司理赔。谁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男子未按合同约定在10日内通知。男子不服,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拖着,医院病历出得慢有什么办法?凭什么不赔?无奈之下,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付。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李先生是个过日子很细致的人,早在2017年1月,他就通过线上投保的方式,给自己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
 
这份保险的基本保额是10万元,但合同里有一个不错的条款:只要到了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保额就能翻倍,变成20万元。
 
八年多来,李先生从未断缴,合同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天有不测风云。2025年8月底,李先生在单位组织的例行体检中,B超医生发现他的左肾有些不对劲,建议他尽快去大医院复查。
 
心里隐约有些不安的李先生不敢耽搁,9月5日,他去了当地一家知名三甲医院做了增强CT。CT报告出来后,说是左肾占位,考虑肾癌可能性大。
 
医生告诉他,目前只是影像学上的判断,最终确诊要靠病理分析,必须住院手术切除病灶后做组织病理检测。
 
9月8日,李先生办理了住院手续,住进了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三天后的9月11日,他接受了左肾部分切除手术。手术很顺利,但术后的等待是煎熬的。
 
直到9月18日,医院出具了正式的组织病理报告,确实是肾癌,确诊了。
 
拿着确诊报告,李先生既难过又有一丝庆幸,难过的是自己确实得了癌症,庆幸的是发现得还算及时,手术也成功了。
 
这时他想起了自己那份重疾险,赶紧翻出手机里的电子保单,寻思着该怎么申请理赔。
 
可是,理赔需要完整的病历资料,李先生9月24日第一次在医院的APP上申请邮寄病历,但医院那边流程复杂,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材料要经过科室审核、病案室归档、复印邮寄等多个环节。
 
他等了一阵没收到,又于10月16日第二次在APP上提交了申请。直到10月22日,李先生终于收到了医院寄来的完整病历资料。
 
拿到资料当天,他没敢耽误,立马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从9月18日确诊到10月22日报案,中间隔了34天,而保险合同里确实写着一句话:“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
 
保险公司抓住这一点,以李先生“未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为由,拒绝赔付那20万的重疾保险金。
 
李先生急了,他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己又不是故意拖着不报,实在是医院的病历流程太慢,拿到病历当天就报了呀!这不是在刁难人吗?
 
双方协商来协商去,始终达不成一致。一气之下,李先生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万保险金,还要返还他确诊之后多缴纳的保费。
 
法庭上,面对指控,保险公司理直气壮地表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条款写得清清楚楚,既然李先生在合同上签了字,就得遵守约定。现在他没有在10天内通知,违反了合同义务,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拒赔,合情合理合法。
 
法院会怎么判呢?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文,保险公司免责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迟延通知导致事故难以确定。
 
本案中,李先生于9月18日取得病理报告方确诊肾癌,此前仅属影像学怀疑。从确诊至报案间隔34天,但李先生陈述其需等待医院出具完整病历,并分别于9月24日、10月16日两次在APP上申请邮寄,收到材料当日即行报案。
 
上述行为表明其并非消极拖延,系因医院病历审核、归档、邮寄等客观流程所限,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同时,李先生提交的病历资料完整清晰,保险公司对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亦无异议,迟延通知并未导致事故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
 
而合同约定的“10日内通知”系程序性义务,不能排除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法定免责条件的适用。
 
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两个免责前提均不满足,其以“超期报案”为由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均认定保险公司应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并返还确诊后多收保费。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买保险出险后固然应尽早通知,但“超期”不等于保险公司就能理直气壮拒赔。法律保护的是诚信而不苛刻,只要你没有故意拖延,晚通知也没妨碍保险公司查清事实,法院就不会让一纸合同成为保险公司赖账的挡箭牌。遇上类似情况,别被拒赔通知吓住,该较真时就较真。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