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广东深圳,一34岁男子在极兔仓库分拣包裹时,被一辆右转驶入的货车撞倒并碾压身亡。肇事司机称自己当时慌了神,错把油门当成了刹车。然而,细看之下,这场惨剧并非简单的操作失误,案发地人车混行,没有警示标识,没有隔离桩,更令人心惊的是,事故发生前,极兔刚因安全问题被约谈过,罚款记录一长串。如今,司机面临刑事追责,极兔公司挨罚,而那个34岁的分拣工,再也回不来了。
据悉,34岁的庄某峰某人力公司派遣至深圳极兔公司的分拣工,平时的工作主要是在仓库外西南门附近完成分拣工作。
2026年5月10日,深圳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70号极兔速递转运中心4号仓库内,庄某峰和往常一样在仓库外西南门附近的人车交汇区域忙碌着。
此时,韦某宝驾驶着那辆从深圳思远鸿运公司租赁来的货车,自西南门外坡道右转驶入4号仓库。
或许是因为疲劳累积,当他发现庄某峰在车辆右边一米多处行走时,慌乱中,本该踩向刹车踏板的脚,却重踏在了油门上。
车辆非但没有减速,反而突然加速向前窜出。车头右前侧猛地撞倒庄某峰,右前轮从他身上碾压而过。
货车继续前行,直到撞击到停放在东北侧的湘NTY597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侧门,才最终停下。
事后,庄某峰被紧急送医治疗,但因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经统计,这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随后,应急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运输业务承接人陈某通承接了深圳罗湖、福田部分极兔网点的快件运输业务,雇佣了包括韦某宝在内的7名司机,却没有建立任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更没有对司机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作为仓库经营单位,深圳极兔公司在4号仓库西南门人车交汇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栅栏或隔离桩等设备实现人车分流。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报告还披露了深圳极兔的监管记录:仅2025年,相关部门对其品牌立案查处64宗,罚款38900元,责令停业整顿6宗;2026年以来又查处26宗,罚款10200元。
而肇事司机韦某宝“误将油门当刹车”这一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庄某峰的死亡,按照调查报告建议,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面临刑事追诉。
对此,有网友说,在大型仓库和物流园区,这种“人车混行”简直是常态,司机有盲区,工人赶时效,大家心照不宣地赌运气。庄某峰的遭遇让这种长期被漠视的危险变得具象化了,不是他运气不好,是那个环境迟早会出事,只是这次轮到了他。
还有网友说,哪个转运中心不是这样?货要快,时效要快,人就像机器上的零件。出了事罚公司,可公司转头还是压给承包商,承包商压给司机,最后一线的人还是拿命在拼。
说实话,看完这些评论,心里挺不是滋味的。大家都在寻找一个具体的责任人,但很多时候,悲剧是系统性的。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首先,针对肇事司机韦某宝的刑事追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韦某宝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误将油门当刹车,导致庄某峰死亡,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的过失心态,客观上实施了致害行为并造成死亡后果。
调查报告移送此罪名,逻辑在于该行为属于个人驾驶技能的疏忽,而非违反具体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故不宜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范畴,后续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责。
其次,针对深圳极兔公司及陈某通的行政处罚。
《中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深圳极兔作为仓库经营单位,其西南门人车交汇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装隔离设施实现人车分流,直接构成对场所安全通道和区域管理要求的违反,该义务不因业务外包而转移,是场地经营者的法定职责。
结合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可能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等行政责任。
而陈某通作为运输业务承接人和司机的雇主,未对韦某宝进行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未取得营业执照即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依法面临市监局及安全部门的罚款等处罚。
最后,针对民事赔偿责任方面。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韦某宝系陈某通雇佣的司机,负有替代赔偿责任,而深圳极兔公司作为4号仓库的经营管理者,未设置隔离桩、未张贴警示标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要承担补充责任。
基于此,家属可同时起诉陈某通和深圳极兔主张赔偿责任。
安全无小事,更没有“下不为例”,制度防线的失守,可能带来的就是生命的代价。法律从不为侥幸网开一面,切忌侥幸心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