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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同一法院同类案件应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同一法院同类案件应当统一裁判逻辑。

如果出现尺度分歧,是不是需要通过专业法官会议释明差异理由?

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姚某某名誉权纠纷案,大致事实是“小羊”在网络公布了自己被性侵,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随后,姚某某将“小羊”和网民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以公安不予立案,不代表没有客观事实发生,并利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认定小羊等人的侵权不成立。

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饶谨诉他被名誉侵权的理由是,2021年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对“清风明月醉酒眠”控告的“强奸案”不予立案。饶谨以此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众多网民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仅以我的案子为例。我向法庭提交了时间戳认证的“清风明月醉酒眠”微博,也向法庭提交了依职权调取证据申请。法官调取证据后,让我到北京线下看,理由是证据里有“清风明月醉酒眠”的个人信息。而在此之前,该用户的个人信息已经提交法庭。

经查,我提交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高度一致。我当时很乐观的认为,法院经调查核实的证据,足以证明证据三性合法。可谁能想到,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提现,反而以“未知用户”替代“清风明月醉酒眠”,以此为由 判我败诉。

嘲讽我“逻辑无敌”,还问我服不服判决?这话咋说呢?案子已经执行完毕,服不服,也执行完毕了。不过,想请教一下这位律师,程序设计里的再审和申诉是干啥的?他问的服不服?是不是认为终审判决就到头了?

这位年轻的优秀律师,要不要继续讲讲具体的案子和逻辑呢? 如果王凯律师真的有兴趣,我可以邮寄饶谨案全套证据,包括警方的处警记录等无法在网上公布的证据。但是,条件是到付。因为我很不理解他作为执业律师,对案件毫无了解的情况下,怎么得出我“逻辑无敌”的结论?

就看他愿不愿意花费20多块钱,全面了解一下案件的整个事实,再用他可以嘲讽我的逻辑,把我彻底碾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