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甘肃兰州,公交车集团公司规定,气温超30度必须开空调。但是,司机们不敢开,因为用气量或用电量超标了,得司机本人掏钱补上,一方气3.1元,一度电0.8元。可不开空调也不是,乘客会投诉,核实后,罚款300元。开多了扣钱,不开也扣钱,司机们被夹在中间,只能打电话求乘客撤诉。公司回应称,这叫“象征性提醒”,奖励为主,处罚为辅,还强调一年能省四五千万。网友直呼:这叫奖励为主?糊弄谁呢?真是“神也是你,鬼也是你”。
2026年8月6日,某公交车集团公司一名司机爆料称,公司内部有一项“奇葩”规定,要求气温超过30度必须开启空调,但同时设定了车辆能耗考核指标,用气量或用电量一旦超出,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天然气每立方米扣3.1元,电车按每度电0.8元扣。
这名司机说,规定实施以来每月都有人被扣钱,有人为了省能耗选择少开甚至不开空调,若乘客投诉,司机通常私下打电话道歉请求撤诉。
第二天,集团技术部工作人员回应,首先确认了室外超30度必须开空调的要求,接着解释能耗考核是为控制能源消耗、推动节能减排。
他说公交行业经营压力大,票价多年不涨,补贴有限,只能内部挖潜降低成本,并非变相扣司机工资。
他还提到,司机驾驶习惯对能耗影响不小,比如长时间不熄火、猛踩油门急刹车,一个月可能多耗十几方气,造成浪费。集团测算,通过节能管理一年可节约4000至5000万元。
他称这是“象征性、提醒性”的奖罚,奖励为主、处罚为辅,奖励上限500元,处罚封顶200元。
但他同时强调,夏季开空调是运营要求,乘客投诉不开空调经核实罚300元,比能耗超标的处罚还重。
这件事在网络上传开后,议论声不小。
有人质疑,企业省下几千万,凭什么从司机工资里扣,路上堵不堵、人多不多哪是司机能控制的。
也有人替司机叫屈,说两百块对月薪几千的人来说不是小数,说是“提醒”,实打实扣钱可一点不含糊。
还有人注意到制度里的矛盾,开空调可能超能耗,不开空调可能被投诉,司机怎么选都为难。
截至8月9日,集团公司表示将对基层操作进一步核实,说到底,这件事表面上看是几块钱气费的事,背后却是一个制度设计的问题。
实话说,涉案公司的回应,听起来逻辑自洽、理由充分,甚至充满了“为了企业生存”的悲壮感和“为了节能减排”的正义感。
企业有企业的难处,司机有司机的委屈,乘客有乘客的需求,三方都被卷进一个看似合理实则拧巴的规定里。
但当我们剥开这层温情的面纱,运用劳动法和相关法律原则的显微镜来审视时,便会发现其中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灰色地带,乃至明显的法律风险。
如何在不伤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实现节能目标,这恐怕不是一句“象征性提醒”就能交代过去的。
而那位工作人员一句“象征性、提醒性的处罚”,恰恰暴露了企业在管理思维上的一个常见盲区,将行政处罚的逻辑,生搬硬套到了劳动关系之中。
从法律角度,涉案公交公司无权对员工进行随意罚款,其设置的奖罚制度或涉嫌违法。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公交公司将能耗超标费用直接从司机工资中扣除,属于对工资的实质性扣减。若要主张扣款合法,公司须举证扣款具有法定或约定依据。
公司可能援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进行抗辩,但该条的适用前提极为严格,必须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须有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
本案中,能耗超标受路况、客流、天气等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公司难以证明超标与司机个人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更无法证明司机主观故意或严重失职所致,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扣款,难以证明其“有故”,涉嫌构成无故克扣工资。
即便构成合法赔偿,扣除金额也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余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比例限制的前提是扣款行为本身合法,而本案能耗扣款因缺乏过错要件和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将企业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就本案而言,能耗定额及扣款规定直接关系工资报酬,属重大事项,若程序缺失,该规定不能作为约束司机的合法依据。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