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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外偏逢连夜雨!”广西,一七旬夫妇,独子车祸离世,葬礼上,儿媳以抚恤金为筹码,

“屋外偏逢连夜雨!”广西,一七旬夫妇,独子车祸离世,葬礼上,儿媳以抚恤金为筹码,谈妥才让8岁孙子露面,更不让孙儿守灵捧骨灰,事后还切断爷孙联系。老两口心如刀绞,疑窦丛生,怀疑不是亲孙,偷取孙儿头发、指甲做鉴定,又用儿子抢救血样复检,两份报告均显示无血缘。八年含饴弄孙竟是一场空!老人怒而起诉,索还19.5万抚养费及精神赔偿。岂料法院两审均驳回,理由是祖父母无权提起否认亲子之诉,私自取样鉴定程序违规不采信。而儿媳拒绝配合再查。无奈之下,老人继续申请再审,再审虽立案,但结果如何,很难说。
 
据悉,2024年5月,对于年过七旬的陆芳明和老伴来说,是人生中最黑暗的一个月。他们唯一的儿子陆晓东,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离世。
 
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恸尚未散去,葬礼上的一系列变故,又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
 
按照当地习俗,亲人离世,子女需守灵、捧骨灰盒,以示最后的孝道与送别。然而,在处理儿子后事的过程中,儿媳黄某某的一些做法,让陆芳明夫妇和女儿陆雨晴感到了深深的不解甚至刺痛。
 
火化仪式前,黄某某提出,需要将儿子的抚恤金分配问题谈妥,才同意让8岁的孙子小海参加火化仪式。
 
在整个葬礼期间,黄某某又未按照当地惯例,让小海为父亲守灵,更未让这个孩子亲手为父亲捧起骨灰盒。
 
陆雨晴回忆说,哥哥生前,一家三口与父母共同生活,小海自出生起就是爷爷奶奶一手带大,衣食住行全由两位老人操持,一家人关系融洽。
 
可哥哥一走,嫂子便带着孩子搬离了老宅,彻底切断了爷孙联系,电话不接,门也进不去。
 
起初只是风俗习惯的冲突,但当亲情被物理隔绝后,猜忌迅速滋生,陆芳明夫妇和女儿陆雨晴怀疑,这个我们疼爱了8年的孙子,到底是不是我们陆家的血脉?
 
在联系儿媳无果、心中疑团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陆家人决定自己寻找答案,他们偷偷收集了孙子小海使用过的头发和指甲,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进行DNA检验。
 
报告显示,排除陆芳明夫妇与小海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
 
2024年10月,他们又调取陆晓东抢救时的血样复检,第二份报告再次印证,排除陆晓东是小海的生物学父亲。
 
陆芳明夫妇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觉得,这不仅是对他们情感上的欺骗,更是对他们多年付出的金钱和心血的背叛。
 
2025年1月,陆芳明夫妇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小海非陆晓东亲生,并索还抚养费19.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及丧葬费12万。
 
在法庭上,儿媳黄某某的答辩简单而坚决,她亮出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这些官方文件清晰地记载着陆晓东是小海法律上的父亲。
 
她否认自己有过任何欺瞒行为,并反驳称,从未主动要求公婆抚养孩子,小海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一直由自己和父母承担,公婆并未实际支付过抚养费。
 
当陆芳明夫妇在庭上提出,希望法院再次组织对小海进行亲子鉴定时,黄某某当庭拒绝配合。而陆芳明夫妇手握两份鉴定报告,自认证据确凿,但没想到还是出了意外。
 
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法院指出,陆芳明夫妇是小海的祖父母,虽与孩子有深厚情感,但不属于“父或母”范畴。儿子陆晓东已去世,生前从未提出异议,其诉权随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而消灭。
 
因此,两位老人根本不具备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同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
 
法院进一步指出,陆芳明夫妇自行剪取小海头发、指甲送检时,其法定监护人黄某某并未到场,也未签字确认。
 
检材来源是否真实、有无被污染或替换,均无法得到合法证实,陆芳明夫妇持有的鉴定意见在“真实性、合法性”上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予采信。
 
而且,黄某某当庭拒绝配合重新鉴定,使得程序违法状态无法得到补救。
 
此外,结合《民法典婚宴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后,另一方拒绝鉴定时,可以使用推定规则。
 
但是,陆芳明夫妇不是小海的父或母,不是本条适格主体,且小海父亲生前未提异议,不宜推定。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陆芳明夫妇的诉请。
 
目前,陆芳明夫妇虽然已经提出再审,且再审法院已经立案。
 
结合《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再审启动要求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
 
就本案而言,黄某某拒绝配合则无法通过合法程序重新鉴定,陆芳明夫妇难以取得合法新证据,加上陆芳明夫妇不是适格主体,再审改判可能性不大。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