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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河口,某村有一座1958年修成的“幸福坝”,养活了周边五百多亩稻田。谁知,

湖北老河口,某村有一座1958年修成的“幸福坝”,养活了周边五百多亩稻田。谁知,村里把坝承包给个人,年租金450块,承包户在水坝里筑起三道隔堤,养起了鱼,下游的水田干了,水稻枯了,只能改种玉米,收成少了大半。四十多户村民反映二十年,从村里告到省里,问题没解决不说,反倒觉得处处被压着。无奈之下,村民把事情爆料给媒体,报道后,市里联合调查组很快就进了村,承诺查清事实。网友直呼:一口水坝养活一方人,别让“幸福坝”变成“闹心坝”,这二十年的账,该好好算算了。
 
据悉,某村里在1958年建了一座灌溉水坝,其水量足够灌溉周边五百余亩农田,六十多年来都保障着世代耕作的水田旱涝保收,被村里称之为“幸福坝”。
 
2003年,村里不知怎么想的,把这座承载着全村生计的水坝承包给了本村村民朱某堂,年承包费四百五十元,二十年承包费共计九千元。
 
在当时,这或许是一笔看似寻常的集体经济收入,但在2007年,双方续签合同,将承包期大幅延长至2032年12月。
 
正是这份延期合同,彻底改变了“幸福坝”的命运,也开启了村民漫长的维权之路。
 
承包之后,朱某堂并未维持水坝原有功能,据村民们描述,他在坝内筑起隔堤,将原本开阔的水面人为分割成三口独立的鱼塘,养鱼需要稳定水位,这直接导致了下游农田的灌溉水源被截留。
 
对于种植水稻的农户而言,这无异于釜底抽薪,水田失去稳定供水,逐渐减产,无奈之下,村民们被迫改种耐旱的玉米,收益大打折扣。
 
一座本该“造福”的水利设施,在村民口中变成了“闹心坝”。
 
问题的关键在于,此次改造是否合规?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用途。……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
 
承包户在水坝内筑隔堤、改鱼塘,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灌溉设施用途,则该行为截断下游水源,致五百亩农田减产,显然构成违法。
 
面对生计受损,有40多户村民开始了长达二十年的维权。这期间,他们的足迹遍布村、镇,甚至远赴省城。
 
然而,维权之路异常艰难,有村民面对记者时无奈地表示:“我们告到村里、省里都告去了,我们40多户告了三年都没告赢,上面压得我们都不敢搞了,打压你嘛,镇上压我们。”
 
无奈之下,有村民把这个事爆料给了媒体,媒体报道后,迎来了转机。
 
2026年8月9日,当地发布情况通报,确认已第一时间成立由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工作。通报承诺,将严格依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置,并及时、准确、公开向社会发布相关情况。
 
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年承包费才450块钱,二十年加起来才9000块,这点钱就把全村人灌溉稻田的水源给卖了?这合同签得到底合不合规,村里开过会没有,怕是经不起推敲。
 
还有网友表达了对村民遭遇的同情,四十多户人家,告了二十年,从村里告到省里,这得有多绝望。要不是媒体报道,这事儿是不是还得再拖二十年?
 
从法律程序上看,村民维权的难点在于多个层面。
 
首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得村委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朱某堂之间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村民若主张权益受损,需证明村委会在发包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或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这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
 
但实际操作中,村民往往难以获取当年的会议记录、表决签字等核心证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调取相关材料或依赖于调查组公开调查结果。
 
其次,关于水坝功能的改变,涉及行政监管。村民可以向水利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其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行政决定需要基于实地勘察和技术鉴定,流程繁琐且时间漫长。
 
再者,若寻求司法救济,提起民事诉讼,则面临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等专业法律难题,在责任认定上,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农业或水利司法鉴定,这又是一笔高昂的时间与金钱成本。
 
下一步,联合调查组的工作可能聚焦于几个核心事实:当年承包合同签订的民主程序是否合规?承包方改造水坝是否获得水利部门许可?灌溉功能丧失与农田减产的因果关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权威、透明的调查结论。
 
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如有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依法也应该追究内部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以为,问题的结局,不能总靠媒体记者“开路”,要让自查自纠成为常态。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