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用我还,政绩归我,烂摊子留给后任!”贵州六盘水,李再勇在当“一把手”那几年,为了出政绩、求升迁,脑子一热就举债1500多亿,强行上马了23个旅游项目。结果,16个项目成了摆设,白搭进去9个多亿利息。他后来自己都承认,当时想的就是“反正借钱不用我还,过几年一拍屁股走人,烂摊子甩给后任”。这种“击鼓传花”式的玩法,把公家的事当成了击鼓传花的游戏。可“花”总有传不下去的时候,李再勇最终没能甩掉自己种下的恶果,因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死缓。
据悉,2011年至2017年,李再勇身处当地市委书记的要职。
彼时的他,或许眼中看到的,是连绵的山峦可以变成金山银山,是落后的面貌可以在一夜间焕然一新。
他急于在这片土地上留下自己的印记,急于用看得见的“政绩”铺就晋升的阶梯。
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一个宏大的蓝图在他心中展开,要旅游兴市,要大干快上。
于是,不顾六盘水作为一座山区城市财政的实际承载能力,一场举债的狂欢拉开了序幕。他大手一挥,推动上马了23个旅游项目,而支撑这些项目的,是高达1500余亿元的巨额债务。
他并非不知风险,但一种扭曲的逻辑给了他“勇气”。
在日后的忏悔中,他说出了一句极具代表性的“大实话”:“如果当时我借的这笔钱要由我来还,我肯定不会去借,但是由政府来还我就去借了,反正过几年一换岗位,一拍屁股走人,后边继任者谁来接谁承担责任,有点击鼓传花的味道。”
在李再勇看来,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符号,一个可以无限透支的“钱包”,而接任者则是那个注定要接到“花”的倒霉蛋。
他并非不懂得经济规律,而是选择性失明;他并非不知道风险,而是算了一笔“聪明”的账,收益(政绩)归自己,风险(债务和烂摊子)归后人。
然而,“花”终有传不下去的时候。当李再勇在2017年离任六盘水,前往省城担任要职,甚至官至省政协副主席时,他留下的“礼物”开始显露出狰狞的面目。
那23个寄托着他“旅游兴市”梦想的项目,超过三分之二即16个项目,因为脱离实际、缺乏效益,沦为低效闲置资产,仅仅是为这1500多亿债务支付利息,就造成了9亿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李再勇案发后,2023年3月,他被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随后,检察院以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对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检察院指控,李再勇明知地方财政无力承载,仍为个人政绩盲目举债1500余亿,致16个项目烂尾、9亿利息损失,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客观上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其收受巨额财物,受贿罪成立。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再勇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中,利用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
鉴于其收受贿赂的数额远超“特别巨大”标准,依法适用法定刑罚标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同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李再勇在明知六盘水市财政无力承担的情况下,仍强行举债1500余亿元推动23个旅游项目,其中16个项目被列为低效闲置,仅利息损失即达9亿余元。
其本人供述“反正借钱不用我还,过几年一拍屁股走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滥用职权罪“故意”构成要件。
而该行为并非因市场变化导致的决策失误,而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权力滥用。
所以,李再勇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判罚。
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数罪并罚。
不过,《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就本案而言,法院可能鉴于李再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部分赃款已追缴,综合考量后认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最终,法院对李再勇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以观后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当干部不能把公家的事当“击鼓传花”的游戏。法律不会因为调了岗位就既往不咎。干部可以换,责任不能断。
任何人把权力当儿戏、把血汗钱当赌注,哪怕传出去的花,迟早还得接回来,接不回来的时候,等着的就是法律的铁拳。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