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答复,厘清竞争性谈判处置边界。实务中却出现一类争议伪命题:部分磋商文件自行约定,逾期未提交二次报价,可直接沿用第一轮报价参与评审。该做法与上位法规是否冲突,案例利弊、异常处置值得从业者高度关注。
典型案例场景
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完成第一轮谈判并提交首轮报价,拒绝提交书面最后报价,口头表达意见后直接离场。现场出现两种处置分歧:一是沿用首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继续打分评审;二是认定主动退出谈判,移出评审名单。
财政部国库司明确官方答复:该情形视为供应商主动退出谈判,首轮报价不能替代最后报价用于评审。依据财政部74号令,最后报价属于响应文件法定有效组成部分,首次报价仅作为谈判基础,不具备最终评审效力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有权退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退还保证金,不得擅自罚没 。
实务矛盾:采购文件自行约定的利弊
部分电子磋商项目,招标文件写明“逾期未提交二次报价,可采用一轮报价评审”或“未提交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实务中容易产生认知混淆。
✅有利一面:便于电子系统流程闭环,减少因系统操作失误、错过30分钟报价时限引发项目终止,降低采购失败概率。
⚠️存在风险隐患:与74号令立法本意相冲突。最后报价是谈判磋商制度的核心,若允许首轮报价兜底,会诱导部分供应商消极博弈,谈判磋商制度形同虚设。采购文件约定不能突破部门规章强制性要求,不能改变“拒绝提交最后报价视为退出”的法定定性。
法规依据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2.74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磋商项目参照上述逻辑,未提交最后报价视同退出磋商,首轮报价不纳入评审 。
异常处置实操要点
1.评审专家:供应商拒交最后报价离场,认定主动退出,直接移出评审范围,不得拿第一轮报价参与打分排序;完整做好谈判现场书面记录,对离场、拒绝提交报价全过程留痕,同步归档录音录像。
2.代理机构:核对剩余有效供应商数量,满足法定家数继续采购;达不到法定数量,按规定终止项目,依规退还退出供应商保证金。
3.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不可设置与上位规章相抵触的兜底条款;电子系统设置30分钟最后报价倒计时,强化弹窗提醒,降低误操作风险。
4.供应商:不愿继续竞争,优先提交书面退出材料,避免口头离场带来事实认定纠纷;希望参与竞争,务必按时提交最后报价。
小结
谈判磋商项目,不交最后报价直接离场,法定定性为退出谈判,首轮报价不能作为评审依据。采购文件自行设置的兜底条款,不能对抗财政部规章。守住法定程序,才能够防范审计、财政核查风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库司网友留言官方答复,竞争性谈判放弃最后报价处置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免责声明
本文为政府采购实务案例分析,仅供行业交流学习,不构成评审、投标及采购操作法律依据。项目处置以现行法规、监管部门认定及项目正式采购文件为准。
笔者ahwwxb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