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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评标专家,亲历过多起竞争性谈判二次(最后)报价评审。曾经作为组长,通过电

笔者作为评标专家,亲历过多起竞争性谈判二次(最后)报价评审。曾经作为组长,通过电子系统启动质询澄清环节,要求供应商针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件完成二次报价,限定30分钟报价时限,通过质疑澄清模块查看二次报价解密结果。实务中经常出现超时未报价情形,部分磋商文件写明可采用一轮报价继续评审,也有文件规定直接按无效标处理,不再参与后续评审。由此带来疑问:采购文件、地方规则能否突破上位部门规章,以下位文件规定作为评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