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白县,女子在丈夫去世后,不让8岁的儿子去守灵,这让女子的公婆和小姑子产生怀疑。后二老偷偷带孙子去做鉴定,发现与孙子并没有血缘关系。二老气得将女子和她的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与女子的儿子没有血缘关系,同时要求女子退还抚养费、丧葬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36万元。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这起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处理,判决结果之所以让不少人意外,根子在于一项延续了70多年的身份法制度,婚生子女推定。
这项制度并不是2021年《民法典》才出现的新规矩,往前追溯能一直查到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当时就已经确立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法律上直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原则。
1980年修订《婚姻法》时,这一推定被完整保留下来,立法者考虑的是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如果任由亲属随意提起诉讼质疑孩子的血统,未成年人的身份会反复动荡,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专门明确了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矩,能够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的原告,只能是父亲、母亲,或者成年后的子女本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这些近亲属,都不在法定原告范围之内。
这条规矩放到博白这起案子里,就是二老败诉的关键。
就算亲子鉴定报告摆在眼前,写得清清楚楚没有血缘关系,二老也没有资格代替已经去世的儿子提起否认之诉。
这项诉讼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儿子生前从未对父子关系提出过异议,他一旦离世,这项权利也就随之消灭,不能被继承,也不能被父母代为行使。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073条,基本延续了2001年司法解释的思路,只是把条文从单行法整合进了婚姻家庭编,条文原意没有变化。
与此同时,二审法院提到的另一个理由,也有明确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这类由国家机关出具的证件,一旦形成,就代表着稳固的法定亲子关系,不能仅凭一份私人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就直接推翻。
值得一提的是,私自采集样本送检这件事本身,在司法实践里也站不住脚。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明确要求,偷偷剪一缕头发、留一片指甲去做鉴定,哪怕结果准确无误,也可能因为取样程序不合规,无法被法院直接采纳为定案依据。
近几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查到多起类似案例,祖父母怀疑孙辈非亲生,自行申请鉴定后诉至法院,最终都因为原告资格不符被驳回,裁判理由与博白这起案子高度一致。
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家事律师会建议,如果家里人对血缘关系确实存疑,最稳妥的做法是在孩子出生时就通过正规机构完成亲子鉴定,而不是等多年以后,靠一份私自取样的报告去对簿公堂。
信息来源:环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