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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陷入执行难?”河南周口,一女子横穿马路,遭到一城管执勤车撞伤,生活不能自理

“这也陷入执行难?”河南周口,一女子横穿马路,遭到一城管执勤车撞伤,生活不能自理,交警判司机全责。女子住院154天,医疗费花了59万,诉至法院,判决城管局和街道办共同赔偿48万多。原以为政府单位会痛快给钱,谁知,判决生效后,赔偿迟迟未给,女子的儿子跑断了腿,电话打了无数回,两家的答复翻来覆去就一句话“正在走流程”“单位没钱”。可是,女子后续治疗一天不能停,这边该赔的钱就是到不了账。肇事司机说“跑不掉”,可钱呢?
 
据悉,2025年3月21日晚上将近八点,天色已然全黑,在汇丰路与周口大道交叉口向东约200米的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肇事车辆是一辆隶属于某区城市管理局的执勤车,驾驶员是城管局的工作人员张某某,伤者是一位姓远的女子。
 
当时,张某某正驾驶着这辆城管车辆,沿着汇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而远某某女士,恰好由北向南横过这条道路。
 
一个疏于观察,一个未能及时避让,两方的行进轨迹在这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交汇,最终导致了碰撞的发生。
 
事故后果严重,远某某当场受伤,车辆也受到损坏。
 
事后,交警介入处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远某某无责任。
 
远某某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这一住,就是154天,长时间的住院治疗,发生高昂的医疗开销,医疗费总额达到了59万余元。
 
更令人揪心的是,远某某虽然出院,但伤势严重,日常生活无法自理,至今仍在接受后续治疗,费用像一个无底洞,不断消耗着家庭的积蓄和耐心。
 
面对与肇事方及所在单位协商未果的局面,为了给母亲讨回公道、拿到应得的赔偿以维持治疗,远某某的儿子王先生作为代理人,将肇事司机张某某、区城市管理局以及某街道办事处一同告上了法院。
 
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区城市管理局,张某某是该局工作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张某某是在为某街道办事处执行一项特定的任务,禁止焚烧秸秆的宣传和巡逻。
 
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履行两个单位的“双重职务行为”。
 
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某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远某某损害,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区城市管理局和某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
 
2026年6月9日,法院在扣除了相关方垫付费用后,判令区城市管理局与某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远某某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86289.79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王先生开始了艰难的催款过程,他多次通过上门询问、拨打电话,乃至线上和线下的信访渠道,与两家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单位进行沟通。
 
他得到的答复惊人地相似,诸如“正在向上级走申请流程”、“再等两个月”、“单位没钱”。
 
可是,母亲的治疗不能等,而家中早已垫付了大量的费用,而在判决生效两个月以来,他没有收到任何一笔来自这两家单位的赔偿款。
 
在王先生看来,法院的判决,在这一刻似乎成了一张暂时无法兑现的“支票”。
 
为了核实情况,有记者在8月7日尝试联系了多方当事人。
 
肇事司机张某某,他承认判决已生效,称赔偿“跑不掉”,但城管局没自有资金,需等审批拨付,材料已上报,何时到账说不准。他透露领导多次开会研究,承诺流程走完就转钱,希望家属再等等。
 
某街道办,上午工作人员答应问领导,下午再联系时换人值班,称“不太清楚”,再无下文。
 
有网友说,政府单位跟普通人不一个样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他们内部咋拨款是他们的事,跟受害者有啥关系?说白了,还是没当回事。要是换成他们自己被欠钱,怕是早急了。将心比心,这事办得不地道。
 
从法律角度,王先生如何解决这次执行难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接下来,王先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将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结合该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法院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强制措施。
 
虽然对方为政府单位,其账户多为财政账户,但法院仍可依法划拨其名下可用于支付的资金。
 
同时,王先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要求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直至全部清偿之日。
 
此外,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障碍,王先生还可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或请求法院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履行。
 
如果法院消极执行,王先生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或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