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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在这里,我就不用自己的实操案例了,因为马先生自己微博置顶的维权判决,已经是

说:“在这里,我就不用自己的实操案例了,因为马先生自己微博置顶的维权判决,已经是很好的案例了。马先生在该案胜诉的原因之一,就是被告称马先生是“犯罪分子”“犯罪团伙”“冒充律师招摇撞骗”而又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针对这份判决,难道也可以说被告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不等于“未发生”吗?”

【驳斥逻辑谬误】论证存在根本性法理偷换,强行将民事名誉侵权规则套用于刑事立案程序,类比完全不成立,北京互联网法院姚某某名誉权案恰好可推翻其观点。第一,举证责任分配完全相反。马延明胜诉的名誉权案中,被告丘永珍、饶谨主动公开使用“犯罪分子”等定罪式侮辱词汇,作为主动发起负面指控一方,举证责任归于言论发布者,无证据佐证即构成诽谤。而性侵报案刑事程序举证义务完全在侦查机关,报案人仅需提供基础线索,无需自证犯罪成立。公安“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只是侦查机关未能达到定罪标准,绝不代表客观侵害事实不存在。第二,两类程序证明标准天差地别。民事诉讼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优势证据即可定案;刑事案件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链存在瑕疵便无法追责。姚某某案清晰印证该边界: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对猥亵报案不予立案,姚某某提起刑事自诉亦被驳回;后续其起诉对方名誉侵权,法院以未达到高度盖然性为由驳回诉求。该案明确区分:刑事不立案≠言论虚假,不能用民事诽谤裁判逻辑反向推导刑事事实不存在。第三,两种“无证据”场景本质不同。名誉权案被告无任何线索支撑、凭空捏造污名;刑事不立案多因私密场景取证难、物证灭失等客观限制,报案人存在基础纠纷线索。王凯刻意抹除该关键差异,制造逻辑稻草人。因此,民事公开造谣败诉与刑事证据不足不立案是两套独立司法逻辑。姚某某生效判决已经厘清:刑事程序结论不能等同于客观真相。王凯混淆民、刑证据规则,看似援引判例说理,实则基础法律认知错位,观点不具备法理支撑。

图一为王凯律师微博;图二、三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姚某某案的判决观点。 图四为马延明诉饶谨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