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连续买了8年的重疾险,他在确诊为癌症并拿到完整病历资料后,便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男子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报案为由拒赔,男子傻眼了!他多次与保险公司多次理论未果后,无奈之下,他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最后法院这样判决!
信息来源:风芒新闻
事情是这样的。
2017年1月,李先生在网上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基本保额10万。
但合同里写了,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保额直接翻倍到20万。
李先生觉得这条款挺划算,就一直交着钱,八年多没断过。
结果2025年8月底,单位体检,B超医生发现他左肾有点不对劲,催他赶紧到大医院复查。
李先生没敢耽误,9月5号就去做了增强CT,结果是“左肾占位,考虑肾癌可能性大”。
但医生说了,影像只能看个大概,要真想确诊,得做手术取下病灶做病理。
9月8号他住了院,11号做了左肾部分切除手术,手术挺成功,接下来就是等病理结果。
一直等到9月18号,医院报告出来了:透明细胞性肾细胞癌,也就是肾癌,这下才算彻底确诊。
李先生心里又难受又有点庆幸,难受的是真得了这病,庆幸的是发现得早,手术也做了。
他这才想起来自己那份交了八年的保险,赶紧翻电子保单,准备申请理赔。
但理赔得要完整病历啊。
9月24号,他第一次在医院APP上申请邮寄病历。
可医院流程多得很,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得科室审核、病案室归档、再复印邮寄,一关一关走下来,慢得很。
等了一阵没动静,10月16号他又提交了第二次申请。
到10月22号,才终于收到全套病历。
拿到资料当天,李先生没耽误,立马报了案。
结果呢?11月21号,保险公司寄来一纸《理赔决定通知书》,直接拒赔。
理由是什么?保险合同里写了: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在1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
从9月18号确诊到10月22号报案,中间隔了34天,超期了。
李先生当场就懵了。
他说,申请理赔本来就必须要完整病历,自己之所以晚了,完全是医院出病历太慢。
再说了,两次申请邮寄的记录都在,拿到材料当天就报了案,虽然晚了点,可也没给保险公司添什么麻烦。
可保险公司不管这些,就咬死了合同条款。
两边商量来商量去,始终谈不拢。
李先生气不过,自己交了八年多保费,真出了事,保险公司就拿这种理由来搪塞,这不是摆明了不想赔吗?
他一怒之下,把保险公司告到了天府新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20万保险金,还得退还确诊后多缴的保费。
那法院是怎么判的?
说实话,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让人家早点介入核查、固定证据,这要求本身没啥问题。
但关键是,保险合同多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好的格式合同,里面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而且法律对这种“没及时通知就拒赔”的情况,有明确说法。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写得很清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说白了,保险公司想靠这一条拒赔,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保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拖着不通知;二是因为通知晚了,导致事故到底咋回事、损失多大都查不清了。
两个条件缺一个都不行。
放到这个案子里,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9月18号拿到病理报告才算正式确诊,之前那都只是怀疑。
从确诊到报案虽然隔了34天,但他两次通过正规渠道申请病历,拿到材料的当天就报了案。
这明显是医院流程导致的客观延迟,不是他故意拖,也说不上重大过失。
再看第二点,李先生提交的病历资料完整清楚,保险公司对这个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疾也没有异议。
晚通知,根本没影响到事故的认定。
所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想靠“超期报案”拒赔,两个前提都不成立,没事实也没法律依据,不支持。
最终,天府新区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支付李先生重疾保险金20万,另外还得退还确诊后多收的保费2975.37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成渝金融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说两句吧。
李先生虽然靠打官司拿到了赔偿,但这个案子也给大家提了个醒:买了保险,真出险了,能早报案就尽量早报。
不过话说回来,“超期”不等于保险公司就能理直气壮拒赔。
只要你不是故意拖着,晚通知也没耽误人家查清事实,法院不会让一纸合同变成保险公司赖账的挡箭牌。
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一定要坚持维权,不要忍气吞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