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人死就能赔!”内蒙古,一已婚男子在朋友家主动提议喝了几杯酒,随后与一同饮酒的女子返回自己住处,心血来潮,背叛了妻子,两人发生了亲 密关系。谁知,女子醒来发现男子不省人事,嘴角还有血沫,赶紧打120,但人还是没救回来,医院诊断是心源性猝死。家属接受不了,把和男子“大战”的女子、一起吃饭的朋友、提供场所人以及中途出现的人全告了,索赔128万。法庭上,家属指控,正是这些人一系列行为,诱发了男子犯病,继而导致死亡结果,理应担责。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8月19日,张某于下午三点左右来到了朋友刘某的家中,主要是搭把手做顿晚饭。
下午五点,刘某给共同的女性朋友王某打了个电话,邀请她过来一起吃晚饭。王某接到电话后不久便到了刘某家,三人围坐,本是一顿寻常的家宴。
到了晚上九点左右,或许是席间气氛使然,或许是张某自己想放松一下,他主动提议喝点酒助兴。
于是,三人便推杯换盏起来,张某喝的是白酒,而王某和刘某则开了几瓶啤酒。酒过三巡,时间不知不觉走到了深夜十一点。
这时,张某和王某决定一起离开,他们打了一辆车,径直回到了张某的住处。
在张某的家中,两人发生了亲 密关系,之后便相拥而眠,沉沉睡去。
凌晨四点左右,王某惊醒后发现张某嘴角有血沫,立即拨打120,并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试图对张某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然而,尽管医生们全力抢救,但在凌晨五点刚过,医院还是宣布了张某临床死亡的消息。医院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当日清晨八点多,警方赶到急诊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得知张某是因心脏病发作离世,属于非正常死亡范畴,对王某、刘某等人做了询问笔录。
在笔录中,几人都不约而同地提到,张某平时身体似乎有些小毛病,他曾经跟朋友们提起过自己有高血压,需要经常吃降压药,有时候还会觉得心脏不太舒服。
与此同时,为了固定证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血液进行了乙醇含量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仅为7.73mg/100mL。
张某去世后,留下了年迈父母、妻子和年幼的孩子。家属无法接受,认为张某的死亡与当晚饮酒及与王某发生关系有关,便将王某、刘某以及席间短暂出现的陈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28万余元。
法庭之上,面对指控,刘某和陈某都觉得自己很“冤枉”,刘某辩称,饭是张某自己来做客的,酒也是张某自己提议喝的,自己并没有强行劝酒。陈某更是觉得莫名其妙,因为他只是中途去刘某家找了个东西,前后待了没多久就离开了,压根就没参与后面的饮酒和聚餐,这事跟自己有什么关系呢?
王某也认为自己没错,自己未劝酒,行为系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后隔段时间他才发病,无法预见这样的事情发生,且发现后立刻打120并急救,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且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就上述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就刘某而言,其作为聚餐场所提供者,虽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当晚饮酒系张某主动提议,席间无强迫或恶意劝酒行为,张某离开时意识清醒、行动自如,未呈现醉酒不省人事等危险状态,刘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就陈某而言,其仅短暂停留即行离开,未参与当晚饮酒,家属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某有劝酒或共饮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就王某而言,家属主张男女行为诱发张某心脏病猝死,但公安机关笔录显示二人发生关 系与凌晨发病之间存在明显时间间隔。
而张某自身患有高血压及频发室性早搏等严重心脏疾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有充分认知,却主动提议饮酒并自愿参与亲密行为,王某无法预见在正常亲密行为中发生这种风险,主观上无过错。
同时,王某发现异常后立即拨打120并积极施救,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关于及时施救的规定精神,不能因其未能阻止死亡结果而认定过错。
综合全案,家属未能完成对三被告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且张某本人对自身健康疏于注意系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家属负担。
有人说,法院判得硬气,谁有过错谁担责,没过错不赔。成年人该对自己身体负责,明知心脏有问题还主动喝酒折腾,出了事不能逮着身边人就讹,不会得逞。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律不帮“巨婴”,也提醒所有人,身体预警别不当回事,自己得先上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