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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发指!一个姑娘被所谓的”朋友”郑刚趁醉剥光衣物,经历了长达数小时的亲吻、抚摸

令人发指!一个姑娘被所谓的”朋友”郑刚趁醉剥光衣物,经历了长达数小时的亲吻、抚摸和肆意玩弄,只因那一滴关键的DNA缺失,那个男人最终只被判了一年。

一年的牢饭,抵偿了一个女孩被践踏的尊严和毕生难消的噩梦。

人都醉到昏睡了,裤子和内裤也被脱了,为什么最后是这个结果?

公开报道中,郑刚、李丹都是化名。

法院查明,李丹醉酒昏睡后,郑刚趁机脱掉她的裤子和内裤,并实施亲吻、抚摸。

案件调查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证明:两人到底有没有发生李丹指控的性关系。

公开报道显示,郑刚下体擦拭物没有检出李丹的DNA,李丹体内也没有检测到精液痕迹。法院综合案件证据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

因为法院同时认定,郑刚趁李丹醉酒昏睡,脱掉她的裤子、内裤并亲吻、抚摸,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

网上有人把这个案子概括成“少了一滴DNA,强奸就变成猥亵”,其实把法律逻辑说反了。

刑事案件不是一个检测结果说了算。

法院要看的是整套证据。一个犯罪事实要写进判决,必须有证据证明,相关证据还要经过查证,最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能够证明到哪一步,法院就只能认定到哪一步。

按照现行刑法,强奸妇女,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他人,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量刑细节。

公开报道显示,案发后郑刚家属赔偿李丹3万元,并取得谅解。赔偿和取得谅解可以成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但不能简单写成“花3万元换了一年刑期”。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赔偿、谅解需要结合犯罪性质、赔偿情况以及认罪悔罪等因素综合考虑。

这个案子留给普通人的边界其实很清楚。

一起吃饭,不代表同意。

一起唱K,不代表同意。

一个人喝醉甚至昏睡,更不代表别人可以趁机脱掉她的裤子和内裤,对她亲吻、抚摸。

法院没有认定强奸罪,也不等于郑刚“没事”。

他最终因强制猥亵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审维持原判。

一年轻不轻,可以讨论。

但事实不能写歪:法院最终认定的,是证据能够证明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