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图二事后,有人建议我控告饶谨诬告陷害,但从法理层面并不成立。关键在于饶谨报案提交的截图均为真实存在的公开内容,并未捏造、伪造基础事实,这是法理学基础的“先事实”理论,这就是法律逻辑。
公安认定我无违法行为,是法律对我的保护,不能仅以控告未达成诉求,就直接追究报案人诬告陷害责任。因此,法律判断需要将客观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要件,强行套用标准,本质是分不清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此前您嘲讽我的观点“逻辑无敌了”,结合两起官方文书案例,想向您请教三个最基础的法理问题:1. 上海徐汇公安对女方控告饶谨强奸一案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理由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犯罪事实”。这份文书里的“犯罪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吗?公安作出该结论,是否代表相关客观事实从未发生?图三
2. 饶谨拿到上海不予立案文书后,又在北京朝阳公安控告“清风明月醉酒眠”侮辱诽谤。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普通民间名誉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管辖范畴,公安据此终止调查。那么能否仅凭公安终止调查这一结果,直接认定“清风明月醉酒眠”构成“刑事自诉标准”呢?图四
3、根据本博附图中四份法律文书,您是否认为“清风明月醉酒眠”对饶谨有诬告陷害的行为呢?能否从诬告陷害构成的“1、是否虚构或者捏造事实;2、是否向司法机关告发;3、是否企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处罚”等三方面,运用您高超的法律逻辑,公开回应一下您对“构成诬告陷害”的真知灼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