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行政处罚案例在评标行业引发巨大争议:多名评标专家因评审过程中未识别招标文件内的隐性歧视性条款,被监管部门各处以2000元罚款。当前政府采购监管持续收紧,专家履职容错空间不断压缩,轻微疏漏就可能面临扣分、暂停抽选,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罚款、清退出库,不少评审专家履职时如履薄冰。
从法规层面看,评审专家负有审慎评审的法定义务: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应当做好书面记录,视情况处置,必要时停止评审。
但现实评审存在客观约束:招标文件正式挂网发布前,需要经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人审核、交易平台多重核验。部分违规瑕疵条款隐蔽性很强,并非一眼就能识别的显性错误。专家评审时长有限,主要任务是对照评分标准评审投标文件,并不具备对招标文件开展全方位兜底合规审查的现实条件。
这就引出行业核心争议:法规约束的是发现问题却不处置,不等于要求专家为招标文件所有隐性漏洞承担全部责任。招标文件合规编制与前置审核的第一责任主体,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如果多道前置审核关口均未能发现问题,事后却把追责压力全部转嫁到临场评审的专家身上,权责明显不对等,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结合本人亲历的面向中小企业的磋商项目,更能看清专家履职的现实困境。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磋商文件10.6条款按照企业类型:未服务类项目设定规则,但系统自带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底注,却默认显示建筑业企业示例,因此7家供应商有3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类型建筑业,出现正文条款和模板示例相互冲突。
评审现场我当即就此提出疑问,代理机构解释该现象是通用系统模板自动生成,不属于编制错误,无需修改。评审组将该情况完整记入评审过程记录,同时建议后续项目优化模板,由业主在成交结果公示前做好复核校验,规避同类文字矛盾。
评审结束后,业主复核发现第二名成交供应商填报企业类型为建筑业,项目遭遇质疑。代理机构召集原评审小组开展复评,要求评委依据磋商文件10.6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类型未列明服务类条款,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答复。经评审组研判认定,该情形属于细微非实质性偏差,企业人员规模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不改变原有成交候选人排序。实务中部分代理、业主秉持一种观点,遇到此类模板冲突,解释权以采购方、代理机构为准。
不少同行由此产生困惑:模板冲突、文本口径不一致这类轻微瑕疵,是否属于必须停止评审的法定情形?
对照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可以明确:只有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强制性违法条款,造成评审工作无法继续开展,专家才应当依法停止评审。单纯模板套用失误、示例不匹配、文字表述偏差,没有违反强制性法规、不影响评审标准落地,并不触发停评程序。
履职边界应当清晰划分:对于显性硬性违法条款,一经发现专家必须依规处置;而系统自带瑕疵、隐性文字冲突、非实质性偏差,属于文件编制和前置审核环节的漏洞,不应归责于评审专家。专家做到现场质疑沟通、全过程书面留痕,即已经尽到审慎评审义务。
当下行业突出矛盾在于前置审核责任虚化,末端评审责任被无限放大。从严监管是大势所趋,但追责必须做到权责匹配。不能把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编审责任,全部转移给临场履职的评标专家。只有厘清履职边界,区分显性过错与隐性漏洞,才能兼顾监管约束与专家合法履职保障。(全文1186字)
参考文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免责声明
本文为政府采购一线评审实务分析,仅用于行业交流学习,不构成评审实操、合规认定及法律依据。项目最终处置以现行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认定及正式采购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