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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已婚男子与2名女子一起聚餐,喝了点酒,事后,和其中一名比自己小20多岁的

内蒙古,已婚男子与2名女子一起聚餐,喝了点酒,事后,和其中一名比自己小20多岁的00后女子回家,发生了关系,后便相拥而睡。谁料,女子半夜醒来发现男子口吐血沫,连忙施救并拨打120。但悲剧的是,男子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确定男子系突发心脏病猝死。但是男子家人难以释怀,认为不是与众人一起喝酒,与女子发生关系,男子也就不会死亡,将众人告上法庭,索要128万余元赔偿。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张某早在1998年便已经结婚,并且与妻子育有1子。

因患有高血压经常服用降压药,2025年7月初,还因心脏不舒服,被确诊为心脏病。

同年,8月19日下午3点多,张某前往女子刘某家中做客。

期间,刘某又邀请了00后女子王某。

而等王某到了后没多久,男子陈某因找东西也到了刘某家中。

刘某还邀请陈某留下来一起用餐,不过,陈某因为有事,没有等到开饭,便离开。

没多久,众人便开饭了。

饭间,张某与刘某、王某三人有说有笑。

到了9点左右,张某提出喝点小酒助兴,刘某、王某二人附议,随后三人便开始喝酒,等结束时,已经是晚上11点许。

结束后,张某和王某一同离开,而后又一同前往张某的公寓。

而到了公寓后,张某与王某发生关系后,便相拥而睡。

次日凌晨4点许,王某醒来,结果发现张某口吐血沫。

王某当时就慌了,一边给张某采取心肺复苏急救,一边拨打120。

大概20分钟左右,120便赶到现场,但是悲剧的是,张某被送到医院没多久便不幸去世。

事后,医院推断张某系突发心脏病猝死,警方调查后,也认定了这一结论,另委托鉴定,确定张某死亡时,体内乙醇含量仅为7.73mg/100L。

张某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如今突然没了,张某家人的心情可想而知。

随后,张某的家人认为,如果与刘某、王某、陈某没有和张某一起聚会饮酒,如果王某没有与张某发生关系,张某或许也就不会死亡,遂要求刘某、王某、陈某赔偿,遭拒后,便将刘某、王某、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王某、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8万余元损失。

法院怎么判?

我们都知道聚餐饮酒为正常人际交往活动,并不是说一起喝酒,出了事就要承担责任。

但是因饮酒可能使人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同饮人相互之间负有提醒、劝阻,饮酒后妥善照顾,及时提供救助、及时送医等义务。

另,侵权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行为人存在过错、有实际损害事实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事人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书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共同饮酒者未尽到上述义务,要求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另外还要证明饮酒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也正是因无证据证明刘某与王某在与张某喝酒时存在劝酒、灌酒行为,张某离开刘某家时,也没有出现醉酒状态,且安全回家,体内酒精含量较低。

虽然张某在家中由于王某发生了关系,但是张某是间隔一段时间才因突然心脏病死亡,也无证据证明证明该行为是诱发张某心脏病的原因,王某在发现李某身体不适后,也积极施救并拨打了120,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再加之,张某是一名具有能够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系饮酒的倡议者,等等。

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最后,张某身患高血压、心脏病,本就应当规律生活、避免过度劳累与情绪剧烈波动,结果却又是饮酒,又是偷情,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着实是令人唏嘘!

张某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生命只有一次,没有重来的机会。

一定要正视自身的身体状况,切莫心存侥幸、避免乐极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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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