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我想我那篇微博说的很清楚了,逻辑无敌在于,你认为司法认定不等于“未发生”,否定了裁决一锤定音的权威性。别人以相同逻辑问你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女生就是诬告,你又要求必须经过司法裁决。”我很直白的说,您的法理知识存在明显欠缺。根本原因在于,你根本没有弄懂不同法律文书、不同程序下“司法认定”的边界。
1、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相关不予立案决定,是公安机关认定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作出的程序性结论。这份文书仅仅代表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客观事实从未发生,这恰好就是客观事实与犯罪事实的区分。参考附图饶谨2021年博文,警方结论原文是证据不足,而非事实不存在。
2、裁定、判决专属人民法院作出,公安不予立案文书不属于司法裁定,这种基础常识混淆,后续全部逻辑推演自然根基不稳。我不由得担忧,您连什么是司法裁决都分不清,如何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3、既然你公开以攻击性语言评判我,我只能直言:你根本分不清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犯罪事实三者边界。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连基础法律概念相互混淆,又如何严谨尽责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4、饶谨在西安控告我侮辱诽谤一案,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我为“行为人”,最终查实我不存在违法事实。依据法理,饶谨提交的微博截图均为真实存在的公开内容,他没有捏造、伪造原始证据,因此我认为不构成诬告陷害,没有耗费公共资源提起控告。至于纷争背后其他动因,我选择不公开揣测。
5、罪刑法定是刑法基本原则。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经过司法机关完整法定程序查证认定。难道仅仅依靠主观推演,就可以跳过法定程序随意作出负面推定?不会因为外表光鲜,就能无视法律明文规定。原文:“你问我你和饶谨的事怎么看,按我的观点,你不是犯罪分子,饶谨也不存在你指控的违法行为。但是按你的观点,司法裁决不等于未发生,那么你可能是犯罪分子,饶谨也可能存在你指控的违法行为。”这就十分尴尬了。此前是你主动发文邀约“好好聊聊”,我仅仅针对你提出的逻辑观点理性回应,转眼你便生硬推演,抛出“你可能是犯罪分子”这类极具攻击性的论断。帅小伙,又是习惯性主观揣测我的观点、搭建稻草人进行论战。执业律师在公开网络如此随意推定他人,言辞失度。倘若持续信口开河,我完全可以携带全部证据材料,向司法局、律师协会正式提交投诉。说好的平等理性交流,怎么转眼就演变为火药味十足的攻讦?看图二,2025年5月,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针对饶谨的控告作出调查结论,确认我不存在违法行为。
顺带普及治安案件基础常识:法律文书严格区分行为人与违法行为人,二者法律意义天差地别。我与饶谨相关纠纷的另一份处罚文书里,对饶谨标注的正是“违法行为人”。
帅哥律师,这份官方文书,是否足以打破你凭空作出的推论?如果你继续不加克制,反复使用类似“犯罪分子”的表述指向我,我不介意和你在法庭之上,继续“好好聊聊”。帅小伙还是不够了解我。我实名举报饶谨实际控制企业涉税线索,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早已立案检查。自始至终我一直坚守底线:在税务机关正式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从法律层面推定饶谨及其企业合法。我不会像你一样,仅凭主观猜测,随意给任何人定性。最后再给帅小伙普及一个核心法律常识,即便有证据佐证客观事实发生,刑事、行政、民事三类案件,最终法律处理结果依然可能截然不同。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就是疑罪从无。通俗来讲,即便客观行为真实存在,想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严苛法定条件,达不到标准就不能认定犯罪。
民事诉讼证据标准仅为高度盖然性,证明门槛远低于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标准介于两者之间。三种程序证明标准互不通用,不能混为一谈。你所说我说的“司法无法证实 ≠ 客观没有发生”,正是基于这套证据规则。如果你真正系统学习过法理学,这些入门级知识点理应熟练掌握。我从来没有否定司法裁判的强制效力,更没有主张可以随意无视生效文书。不要刻意曲解我的观点。我坚持认为,法律上无法证实的事实,不能直接等同于客观事实不存在。强行歪曲这句话,本质上是背离证据规则、否定社会主义法治的底层逻辑。这些都是法理学入门常识,并不是你口中所谓“无敌逻辑”。希望后续交流,能够抛开主观揣测、摒弃稻草人谬误,出口留有分寸,真正回归法条、证据与法理本身。你不妨认真研读附图四饶谨2021年12月发布的博文,重新理解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不予立案决定书核心表述。不予立案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犯罪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从未发生。
如果你依旧无法理清其中区别,不妨重温《法学基础理论》《实用法律逻辑教程》,教材之中自有标准答案。最后多说一句:真心希望帅气的王凯律师,语言修养能够和外形一样出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