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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81岁老太儿子病逝,儿媳怕她年纪大了承受不住打击,就瞒着她,给丈夫进行了

北京,一81岁老太儿子病逝,儿媳怕她年纪大了承受不住打击,就瞒着她,给丈夫进行了海葬,3年后,老太得知儿子死讯。

愤怒的把儿媳孙女告上法庭,索赔50万并赔礼道歉:凭啥瞒着我这个当妈的?凭啥不跟我商量就海葬,你们娘俩侵犯了我的祭奠权。

争议并不只是海葬。2017年7月31日,张某因病去世,母亲李奶奶已经81岁。家人顾虑老人身体,没有告知死讯。8月2日,妻子黄某、女儿小张办理葬礼,其他亲属参加。

2018年9月26日,小张租快艇将父亲骨灰海撒。李奶奶到2020年才知道儿子早已去世,2021年底起诉黄某和小张,要求道歉、说明海葬情况并赔偿50万元。法院要判断的,是谁能决定安葬,该给其他亲属留下多少祭奠空间。

朝阳法院公布的另一宗案件能说明这个问题。2006年,于某意外去世。于某的儿子小甲当时尚未成年,于某父亲把骨灰寄存在殡仪馆。

于某父亲去世后,于某弟弟在2011年把骨灰安放到某陵园塔位,骨灰盒由弟弟购买,安放证也由弟弟持有。后来,小甲成年,希望取回父亲骨灰改用树葬,于是把叔叔告到法院。

叔叔保管多年,并不等于叔叔可以一直决定后续安排。审理中没有证据证明于某生前指定安葬方式,也没有证据证明现有塔位属于必须遵从的家族墓地。

法院注意到,小甲已经成年,又是于某唯一在世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与父亲关系更直接。

法院支持小甲取得骨灰安葬权,叔叔需要返还骨灰及相关手续。这个结果表明,骨灰不是普通物品,谁拿着安放证,并不能当然排除更亲近近亲属的安葬利益。

另一起案件却出现了不同结果。高某与赵某原为夫妻,1991年离婚,儿子小亮由赵某抚养。2019年9月20日,高某去世,小亮参加了整个丧葬过程。

9月22日,高某同母异父的妹妹田某与殡葬公司签订海葬协议,小亮知情,也没有反对。2020年,小亮与田某因遗产发生纠纷,小亮担心骨灰得不到妥善处理,便起诉殡葬公司要求返还。

法院没有支持小亮。小亮此前已经参与父亲后事,也知道海葬方案,亲属之间已经形成一致安排。后来因为遗产矛盾改变想法,不能仅凭个人要求推翻原有方案。

殡葬公司依据合同保管骨灰,并非无权占有。法律保护祭奠利益,并不意味着近亲属能随时单独改变已经商定的安葬方式。

还有一宗姐妹纠纷,把问题推得更远。2011年12月,一对姐妹的父亲去世,母亲出资委托小女儿购买双穴墓地,准备夫妻日后合葬。2016年6月母亲去世,小女儿因为与大姐存在遗产争议,拒绝配合下葬。

2018年遗产诉讼处理结束后,小女儿仍掌握墓穴合同和安放证,母亲骨灰多年不能与父亲合葬。大姐再次起诉,朝阳法院判令小女儿协助办理安葬。判决生效后小女儿仍未履行,大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联系陵园协助办理,老人最终合葬。

三起案件放在一起,李奶奶案的边界就清楚了。法院没有因为黄某、小张选择海葬就认定侵权,也认可家人最初顾虑81岁老人的身体状况属于善意。

但李奶奶知道儿子死讯后,黄某和小张仍没有及时说明骨灰海葬的具体情况,使李奶奶无法正常祭奠,这部分行为损害了李奶奶基于近亲属身份享有的人格利益。

李奶奶提出50万元赔偿,并没有得到全额支持。法院最终酌情判令黄某和小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判决划出的界限并不是传统安葬和生态安葬谁更正确,而是处理逝者后事时,既要尊重死者意愿和已有家庭安排,也不能把其他近亲属正常知情、追思和祭奠的权利长期挡在门外。

信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