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浙江湖州,男子有车位,但为了图方便,就把自己的车停在了别人的车位上一晚,可第二天

浙江湖州,男子有车位,但为了图方便,就把自己的车停在了别人的车位上一晚,可第二天发现四个车门全部受损,损失达到五六千。他觉得损失够刑事立案就报警,可是民警查不到嫌疑人。地下车库很黑,到处都没有灯,摄像头又只有一个,并且还没有对准出事的地方。调取了周边监控,也走访了,但还是找不到嫌疑人。男子认为物业有问题,灯没有、监控又少。但周主任表示,谁出钱呀?每年在这里都要亏100多万,还说:你不去占别人的停车位,哪来这回事?

后来又联系到车位车主,对方说自己这个车位,以前有人在这拉屎拉尿,别人乱停这个车位的车也被泼过茶水。

你的车被人踹了,太正常了,那里的人素质低。我是文明人,不会干那种事的。

赵先生是7月29号拉着东西回家,自己的车位离楼梯口有十几米远,正好看到楼梯口那个车位没车,就图方便停在那里下货。

下完货,他也没有想过把车停回去,想着车上留有挪车电话,如果当天晚上车位主人回来了,自然会给他打电话。

一晚上都没有接到挪车的电话,他就安心睡觉了。

可是第二天孩子发高烧,急着带孩子去医院,下楼就发现车子被踹了。

四个车门都不同程度受损,最严重的是右边两扇门,完全都关不上。

他立即报警,希望找到嫌疑人。车子维修费高达五六千,5000以上可以刑事立案,他希望损坏车子的人负刑事责任。

可现实很无奈,查不到嫌疑人的踪迹。

整个地下车库黑黢黢的,那个区域只有一个摄像头,还没有拍到赵先生停车的位置,根本拍不到车子被破坏的现场画面。

民警也很负责,现场没有监控画面,就走访,再看周边,想找出嫌疑人。但到现在还是没找到。

赵先生很着急,车子已经在修了,保险公司那边也没有准话。因为是第三方人为损坏,能不能赔要报到总部审核,能不能通过还是未知数。

他去找物业,物业说他占用别人车位在先,有错在先,去年就提醒过大家不要占用人家车位。

这个车位在楼梯口,很多人图方便就停这里。去年就有乱停的车被泼过茶水,最后也不知道是谁干的。

物业一直劝大家停自己的车位,就算车位主人停车,也要规范,别挡到行人,免得引起矛盾。

物业不想承担责任。

赵先生就质疑:我们交物业费,为什么不多安灯?为什么监控不全覆盖?

物业周主任说,入住的少,收的物业费少,他们每年亏100多万。要装灯加监控,谁出钱?

媒体联系物业总部,问是不是因为亏钱才不装设备。接电话的女生说要问领导,她对这边情况一概不知,到底是不是亏钱才不装,没法确定。

赵先生认为:做不下去你可以撤场,既然还在这里服务,就要服务好大家。现在是因为你们监控缺失、照明不够,抓不到嫌疑人,物业就必须承担赔偿。

周主任退了一步说,可以谈赔偿,但是主要责任还是在你。

媒体向物业索要车位车主电话,物业不给,说只能给民警。后来拿到号码打过去。

车位车主说得很洒脱:车被踹很正常,以前还有人在我车位拉屎拉尿,去年有人占我车位停车,车子被泼茶水,这边有些人素质低,习惯就好了。

还说,你们去找物业,让物业把监控搞密、灯搞亮,肯定能抓到嫌疑人。

听得出来这是反话,他自己对物业也很不满。之前他有个凳子坏了找周主任,物业没帮忙处理,他心里有疙瘩。

车位车主强调自己是文明人,不会去损坏别人财物。

现在赵先生五六千的损失找不到人赔,就因为自己一时偷懒,没有停回自己车位,惹出这一堆麻烦。

很多人说,找不到行为人那就没办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键点来了:直接侵权人找不到,不等于全部损失就该受害人自己兜着,也不等于物业要全额买单。

赵先生有错,乱占别人车位,这是事件的诱因,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地下车库漆黑、关键位置无监控,导致案发之后根本固定不了证据,物业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什么叫“相应的补充责任”?

就是:按过错比例赔一部分,不是全赔。

司法实践这种案子,物业一般判赔20%‑30%左右,剩下大头赵先生自己承担 。

物业亏钱,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但也不代表要把五六千全部扛下来。

补充责任的本质:物业只是“补位”,不是替坏人全额埋单。

哪天以后抓到踹车那个人,物业赔出去的钱,还可以回头找这个人要回来。

现实路径就三条:

1. 保险能理赔,那就保险出;

2. 保险拒赔,起诉物业,法院按过错判物业承担一小部分补充赔偿;

3. 剩下大部分损失,在抓不到嫌疑人的情况下,只能赵先生自己承担。

一句话:别人的恶,不能由物业全部兜底;但物业有管理漏洞,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