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饶谨到西安向公安机关控诉我对他“侮辱诽谤”。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我没有违法事实,依法做出了不予处罚决定。
有两件事需要说明。1、饶谨控告我诽谤他“把女孩裤衩撕脱线”。我向警方提交了时间戳认证的“清风明月醉酒眠”的全部微博的光盘。办案民警认真看完了每一条微博。但是,他坦言警力很紧张,他没有时间听完整录音,要求我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书面证据。
为此,我截取了“清风明月醉酒眠”录音有“裤衩撕脱线”内容的片段,并标注了此段录音把完整录音的起止时间,又对录音进行了文字整理。同时,我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并将判决书【关于性侵问题】部分单独打印出来,并对重点文字做了红色标记。办案民警拿到证据后,询问原告是否为饶谨之后,向法制部门请示,就有了“不构成诽谤”的结论。
2.饶谨收到后,用小号“网暴克星助手”的微博发布了西安莲湖分局认为“违法行为超过六个月追究失效”,他要进一步行政复议。
看到这饶谨这个微博后,我立即找到办案民警,询问我哪条微博的行为构成违法并超过了六个月,过了追究时效?办案民警一头雾水,看完饶谨的微博后告知我,超过六个月是引用的法条,不是对事实的定性。并让我仔细看对饶谨的处罚决定书,看看是不是一样。
经比对,我的不予处罚决定书中,我是行为人。而饶谨的不予处罚决定书中,他是违法行为人。
我的不予处罚认定书中,明确有“无对饶谨有侮辱诽谤行为”、“经调查不构成诽谤”的事实认定。
但是,到了饶谨嘴里,就被扭曲成【西安莲湖分局认为“违法行为超过6个月法定追究时效”】。我一直在等饶谨的行政复议。因为,我接到他行政复议通知的时候,我会再次报案,理由是饶谨故意歪曲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对我进行诽谤。
可惜,等了六个月,他没有复议,我也错过了报案时间。后来他删除了他要复议的微博,搞的好像这事儿没有发生过一样。
因此,我得提醒 饶谨控告我侮辱诽谤,公安经调查我没有违法行为。不知道你拿啥证据推定我是更严重的“可能是犯罪分子”的?这是不是在信口开河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