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法槌,请问您认为哪个法院的法槌可以“一锤定音”?
按照您的观点,公安不予立案决定就“一锤定音”了,那法院的行政和刑事审判程序还有存在价值吗?即便案件进入诉讼,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能不能一锤定音?帅气的王凯,但凡你仔细看过一审判决书,都能看见判决书中“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一审裁判就是终极定论,上诉制度又为何设立?此前您主动邀约,希望可以“好好聊聊”。但是,可以看得出来,你的邀约略显草率和仓促。
如果你真要和我“好好聊聊”,你必定会搞清楚“司法认定≠客观事实不存在”是基础法学常识,也必定会提前熟悉法院、检察院组织体系以及公检法相互制约监督的制度设计。
我觉得他就忙着羞辱我“逻辑无敌了”了,根本没想好怎么样“好好聊聊”,也没审视他的水平能不能和我“好好聊聊”,就仓促草率的发出邀约。还是年轻好,冲动且有活力。
既然羞辱我在先,又要在公共场合和我“好好聊聊”,那就是要在风头上“盖过”我,教导我。可他事前咋就先了解“司法认定≠客观事实不存在”是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基础内容之一?就不去认真去温习一下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
如果他把这些基础知识和逻辑关系搞清楚了,我感觉他就不会说出“否定司法裁决一锤定音的权威性”的话来,更不会嘲讽我“逻辑无敌了””;我也必要浪费我的时间,拿着法学基础理论的课本追着他,“好好聊聊”了。
顺便告诉年轻帅气的王凯,上面这些知识点,都是30多年前,我已经熟练掌握的法律入门级知识。对于底层法律概念和基础法律逻辑,不管是谁,都不能含混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