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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和他人同居时突然猝死,一查才知道他上午输液,下午发生关系,晚上洗澡后身

安徽一男子和他人同居时突然猝死,一查才知道他上午输液,下午发生关系,晚上洗澡后身体不舒服,半夜猝死。男子妻子认为“小三”没尽到照顾义务,索赔37万,法院咋判?

在安徽农村,郭某一直以为丈夫陈某是在外地打工挣钱。

陈某每个月都会按时往家里寄生活费,电话里也总是说工作忙,工地赶工期,等挣够钱就回来盖房子,让妻子和孩子过上好日子。

郭某虽然偶尔觉得丈夫越来越冷淡,电话越来越短,视频也总找借口挂断,但她怎么也没想到,丈夫瞒着自己,在外面已经有了另一个“家”。

真正击碎她生活的,不是丈夫的坦白,而是一通医院打来的电话。

那天清晨,郭某接到医院通知。

“请问是陈某家属吗?陈某已经去世,请尽快到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郭某当场愣住。

她以为医院打错了电话,一遍遍确认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直到护士再次肯定,她双腿一软,手机差点掉到地上。

她带着亲属连夜赶往丈夫打工的城市。

一路上,她脑子里不断回想着丈夫以前说的话。

“我很好,不用担心。”

“最近忙。”“老板催工。”

然而到了医院,她才发现事情完全不是自己想象的样子。

陪在陈某遗体旁边的,不是工友,而是一名陌生女子王某。

更让郭某无法接受的是,民警调查后告诉她,王某并不是普通朋友,而是一直与陈某同居生活的女人。

邻居证实,两人已经像夫妻一样生活了很长时间。

郭某感觉天都塌了。

丈夫不仅背叛了婚姻,还把另一个女人当成了真正的伴侣。

她强忍着悲痛了解丈夫死亡经过。

原来,事发当天上午,陈某因为身体不舒服,到医院输液治疗。

医生处理结束后,建议他注意休息,如果仍有胸闷、胸痛等情况,要及时复诊。

可陈某并没有太当回事。

下午回到出租屋后,他与王某发生了性行为。

到了晚上,两人又洗了热水澡。

洗澡结束后,陈某开始感觉身体不舒服。

他说胸口发闷,人没有力气。

王某以为只是输液后的正常反应,让他躺下休息,还倒了一杯热水。

半夜,陈某情况突然恶化。

等王某发现异常时,人已经失去意识。

120赶到现场后,经过抢救仍然没能挽回生命。

法医尸检结果很快出来。

陈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也就是说,他是因自身疾病导致的突然死亡,并非外力造成。

丈夫去世后,郭某除了悲伤,更难以接受的是丈夫的背叛。

她认为,如果不是王某介入自己的婚姻,丈夫不会长期在外与她同居。

更重要的是,她认为王某作为同居人,在陈某身体已经不舒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送医,也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最终延误抢救。

于是,郭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

她提出索赔37万元。

法庭上,郭某情绪激动。

她说:“你抢我丈夫,让我孩子没有了爸爸。”

“他身体不舒服,你为什么不送医院?”

“你要是早点叫救护车,他可能就不会死。”

面对指责,王某也十分委屈。

她承认自己知道陈某已婚,两人确实长期同居。

但她表示,陈某从未告诉自己病情有多严重。

当天晚上,陈某只是说身体有点难受,她一直陪在旁边照顾,也没有想到会突然猝死。

而且医生和法医都已经确认,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并不是任何人殴打、下毒或者其他人为因素导致。

王某认为,自己虽然与陈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道德问题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王某是否对陈某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第二,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成立,应当具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等要件。

本案中,法医明确认定陈某死于心源性猝死。

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实施了任何侵害行为。

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故意拖延救治或者阻止他人救治。

虽然王某与陈某存在同居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当然产生配偶之间的法定义务。

郭某主张王某未尽照顾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如果王某采取其他措施,陈某就一定能够避免死亡。

因此,二者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郭某要求王某赔偿37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