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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名16岁少年和表哥在半夜偷偷进入养殖场钓鱼,结果被高压线电死。事后,少年

辽宁,一名16岁少年和表哥在半夜偷偷进入养殖场钓鱼,结果被高压线电死。事后,少年的父母将电力公司和养殖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7万元。

2025年9月,小华和表哥两人一起外出游玩,两人发现一处养殖场,里面的鱼非常肥美,两人垂涎三尺。

两人探讨了一番如何才能得手,正好家里有渔具,两个人都觉得这个养殖场特别适合钓鱼,他俩也都会钓鱼。

发现养殖场看管并不是特别严,两人商量了一番,决定趁着夜黑风高来钓鱼。说干就干,当天他们就开始为夜钓做起了准备。

半夜11点多,小华和表哥带着垂钓工具,悄悄溜进了养殖场。如他们所料,养殖场里面静悄悄的,没有人看守。

两人找了个地方坐了下来,准备大干一番。虽然天很黑,但是两人非常兴奋,他们认为只要多甩几杆子,今天肯定能大丰收。

不出他们的意料,没一会儿,他们的桶里就有了好几条鱼。沉浸在喜悦中的他们,根本没有注意到头顶的高压线,也根本没想到意外马上就来临了。

过了一会儿,小华感觉自己的鱼竿有一会儿没有鱼上钩了,于是他想把鱼竿抬起来看一下上面的鱼饵,他用力甩了一下鱼竿。

也许是用力过猛,鱼竿一下子搭上了鱼塘上方的高压线。瞬间火花四起,照亮了黑沉沉的天空。这时,一旁的表哥顿时吓呆了。

此时表哥也顾不上他们是怎么来到这里的了,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可惜的是,等急救车赶到的时候,小华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此时的表哥吓得呆若木鸡,他没想到和表弟出来偷偷钓个鱼,结果闯出这么大的祸来,这要是回去,怎么向表弟的爸妈交代?

事后,警方出具了关于小华的死亡意见调查书,小华正是由于不慎把鱼竿甩到了电线上,才不幸触电身亡。

小华的父母接到消息以后,也是悲痛欲绝,本以为儿子只是跟着表哥外出玩了,没想到却出了这么大的事。

虽然儿子偷偷跑到养殖场钓鱼是不对,但是小华的父母认为,养殖场如果措施搞严一点,他们就进不到里面去了。

还有养殖场里面的那根高压线,如果上面的警示标志更加明显一点更大一些,儿子看到了就一定会避开的。因此小华的父母认为养殖场和电力公司对小华的身亡都有责任

不久,小华的父母一纸诉状将电力局和养殖场起诉到法庭,要求赔偿他们的损失和各种费用约107万元。

首先叫委屈的是养殖场,小华和他表哥深夜来到养殖场垂钓,他们对此一无所知,现在出事却要求他们赔偿,真是天上掉下来的横祸。

其次觉得委屈的是电力公司,经过测量,高压线对地面的垂直距离是6.74米,并且还设立了警示牌,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一审经过审查后认为,电力公司设线的高度虽然符合规定,也悬挂了警示标志,但是警示标志并不明显,警示作用不够强。

而养殖场虽然看起来没有任何责任,但是养殖场明知场所内有高压线但未进行警示,并且养殖场的隔离措施也不够有效,导致小华可以轻易进入养殖场进行垂钓。

而小华的父母明知小华还是未成年人,在小华半夜未归的时候没有寻找,说明他们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保护义务。

一审判定电力公司承担40%的责任,养殖场承担5%的责任,其他责任由小华父母承担。综合下来,电力公司要赔偿42万元左右,养殖场赔偿5万元。

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认为,一审判定电力公司承担的责任较多,但是本案中,小华作为未成年人,父母才是最终监护人,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最终经过审理,二审判定电力公司承担25%的责任,除了养殖场5%的责任,其他责任由小华本人及其父母承担。

那么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的判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电力局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是其设置的警示语不够明显,不能起到足够的提示作用,因此在一审和二审中都判其承担部分责任。

2、《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虽然发生在深夜,但是养殖场明知其养殖区域有高压线,没有对养殖区进行重点隔离或者是进行重点提示,导致小华半夜偷偷去垂钓触电身亡,有一定关联因此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3、《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小华年仅16岁,作为监护人的小华父母不但要承担养育责任,更应当要起到教育和保护作用,要教育小华明白什么事不可以做,更应当要保护小华,不要让小华深夜不归家。

为了这场深夜偷偷垂钓的意外,电力公司赔付了27万元,养殖场赔付了5万元,小华赔付了一条鲜活的生命。而小华的父母,应该会后悔无比吧!

对于本案,你是如何看待的?案例来源:逐浪新闻202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