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的“明显低价”如何认定?
笔者ahwwxbh
招投标评审中,明显低价(异常低价)一直是评审争议高发点,分为定量认定与定性认定两种模式,二者风险差异巨大 。
✅定量认定:标尺清晰,压缩自由裁量
按照财政部异常低价筛查规则,设置明确触发阈值,比如报价低于合格投标人报价平均值一定比例,达到条件就启动审查。有数字作为客观依据,评委个人主观判断空间小,可最大限度减少后续质疑投诉风险 。
⚠️定性认定:弹性大,风险很高
无硬性数值,全靠评委主观经验判断,如同雾里看花,自由裁量权重过大。不同评委认知不一样,极易出现意见分歧,评审结果容易被质疑,是专家履职的高风险点。
实操标准处置流程
无论定量还是定性触发疑似明显低价,必须启动质询/澄清机制,全程线上留痕:
1. 在限定时间内,要求投标人线上作出书面解释,提交成本测算等佐证材料;
2. 明确要求答复不得修改投标实质性内容;
3. 评委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应当充分研讨,最终评委会合意一致形成集体认定,并将不同意见完整记入评标报告;
4. 投标人能够合理解释成本,可继续参与评审;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应当否决其投标。
专家实务提醒:
1. 不能仅凭感觉直接判定低于成本,禁止不经过澄清直接否决投标;
2. 远程异地电子评标,澄清、答复全部依托平台留痕,不搞私下口头沟通;
3. 评委存在分歧不要强行统一,不同观点如实写进评审报告,既是对投标人负责,也是专家自我保护。
很多评审追责案例,恰恰出在跳过澄清程序、直接主观判定低价,流程缺位就容易埋下投诉隐患。
参考文献
[1]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财库〔2026〕2号《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低于成本投标相关条款
免责声明
本文为评标实务经验分享,仅供同行学习交流,不构成评审法律依据,实际评审严格遵照招标文件及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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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标专家评标时,凡是遇到异常低价切忌凭感觉下结论,先走澄清留痕程序,流程到位,才能规避评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