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渣?”浙江杭州,一52岁男子,经媒人介绍,跟义乌一女子谈恋爱,他一冲动,花9000多,给女子买了30克金手镯,分手后,男子没要手镯,16年后,他一看金价涨了,立马去找女子要,女子:我早就把手镯给媒人,让她转交给你了,金价涨了,她不一定会承认。媒人:压根没这回事。男子懵圈了,直接告上法庭,可女子和媒人各执一词,都拿不出证据,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郭先生52岁,16年前经媒人牵线,认识了义乌的一名女子,俩人顺理成章谈起了恋爱。
当时俩人感情正热乎,郭先生一冲动,花了9000多块钱,给女方买了一只30克的空心金手镯,那时候金价才305块钱一克,算是一笔不小的心意。
后来俩人谈了没多久就闹了分手,原因是女方的父亲,嫌郭先生家离得太远,不同意这门亲事。
分手的时候,郭先生也没好意思开口要回那只金手镯,就这么把这事搁下了,一放就是整整16年。
直到2026年6月,郭先生一看金价涨的这么高,就想起那只金手镯。
按如今的金价,那只手镯都三四万了。
郭先生一下子坐不住了,转头就联系上当年的前女友,想把这只金手镯要回来。
可前女友的说法让他直接懵了,对方说早在分手没多久,就把手镯交给当年的媒人了,早就嘱咐媒人转交到他手上。
但这么多年过去,如果媒人没给他,金价涨了这么多,媒人说不定根本不会承认这事。
郭先生转头去找媒人对质,结果媒人一口咬死,自己从来没收到过什么金手镯,压根没这回事。
两边各说各的,谁都不肯认账,郭先生手里,也没任何能证明手镯在谁手里的凭据,实在没办法,他直接把俩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庭审的时候女子和媒人还是各执一词,俩人都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
最后,法院结合当年的金价、分手背景和双方的举证情况,综合判定女子返还当年买金手镯的9000多元,这事才算落了地。
2025年,广东深圳一名男子12年前恋爱时,送了女友一条铂金项链,分手后没要回。
后来铂金价格暴涨,男子找前女友索要,前女友说项链早就丢了,最后法院结合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判决前女友返还当年的购货款。
在我看来,真的挺有意思,16年都没想起要的东西,一看金价涨了立马找上门,说实在的多少有点掉价。
当年谈恋爱送出去的东西,本来就是你情我愿的事,过了16年再往回要,有点玩不起。
不过话说回来,俩人分手之后都没把手镯的事捋清楚,谁都没留字据,最后闹到法庭上,也是当初抹不开面子留的后患。
谈恋爱送贵重礼物,最好提前说清楚性质,别等分手之后过了16年再扯皮。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如果没明确表示是无偿赠与,分手后可结合实际情况要求返还。
本案中,双方都无法举证手镯去向,法院判决女方返还购货款,符合公平原则。
恋爱期间的贵重赠与,是附了“缔结婚姻”这个隐性条件的,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的无偿赠与。
分手时碍于情面不索要,等多年后财物价值暴涨再回头主张,既破坏了彼此的体面,也容易举证无门。
事后扯皮,不如在赠与贵重财物时,提前用聊天记录明确财物的返还条件,既不破坏当下的感情,也能避免多年后引发纠纷。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浪涨新闻202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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