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在工作岗位突发脑干出血,120救护车21点27分抵达现场,医生作出脑卒中的院前初次诊断,送入医院后22点17分CT才确诊脑干出血。经过抢救,家属在救治无望的情况下无奈拔除气管导管,患者最终死亡,从院前初次诊断算起,抢救时长超出48小时46分钟。家属坚持应当以CT确诊时间作为起算点,此时并未超过48小时,应当认定视同工亡。人社局依据劳社部文件,48小时起算点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法院二审维持人社局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这里的起算时间是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并非CT确诊时间。本案引发巨大争议,大众疑惑尽力抢救反而丧失工亡待遇,要区分法律条文硬性标准和情理,48小时视同工亡是法定的有限保护,这一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将“因病死亡”与“因工作原因死亡”进行界限划分,防止将自身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范畴,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不等于岗位发病全部都算工亡,即便不能认定工亡,家属依然可以走医保、主张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获取一部分抚恤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