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案对照台中行车伤人案:正当防卫的认定边界有何不同?
近期台中发生的一起行车冲突案件,引发大众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热烈讨论。核心疑问在于:当事人的反击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事件发生于台中北屯,35岁叶姓男子与68岁李姓男子因行车问题爆发冲突。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双方发生争执后,李姓男子拿出折叠刀攻击,造成叶姓男子手臂被割伤流血。
后续叶姓男子下车反击,将李姓男子打倒在地。李姓男子伤势危重,送医抢救五天后不治身亡。
目前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完整证据尚未对外披露,最终案件定性,一切以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机关的调查、审判结果为准。本文仅结合经典判例,做法理层面的探讨,不预判案件判决。
该事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内地极具代表性的昆山“龙哥案”。
2018年,刘海龙(龙哥)与于海明因行车纠纷发生冲突。刘海龙先是动手殴打对方,之后返回宝马车内取出砍刀袭击于海明。冲突过程中砍刀意外脱落,于海明夺过刀具,在短短数秒内对刘海龙实施反击,刘海龙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不少普通人会产生疑惑:刀具已经被夺下,依旧连续反击致人死亡,这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但内地公安、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这起案件也成为最高检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对内地相关司法实践有着重要参考意义。
当年案件的裁判逻辑十分清晰:不能站在事后上帝视角,去苛求一名正在遭受持刀致命袭击的普通人,在生死瞬间,精准计算自己的反击次数与力度。
虽然刘海龙手中的砍刀已经掉落,但他依旧存在抢回凶器的举动,并且向车辆方向逃跑。对于刚刚遭受暴力袭击的当事人而言,无法确认车内是否还存放其他凶器,现实且紧迫的人身危险并未立刻消除。
内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也明确特殊防卫权:面对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评判,会优先考虑防卫人在事发当下的主观处境,不会单纯以最终死亡结果,倒推防卫行为违法。
回到台中这起尚未审结的案件。
我们既不能只看到“老人身亡”这一后果,就直接推定叶姓男子有罪;同样,也不能仅凭对方率先持刀攻击,就直接认定后续全部反击行为都可以直接免责。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3条也对正当防卫有所规定:对于当下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的不予处罚,但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可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具体需要结合现场证据,判断防卫手段的必要性与相当性。
同一个现实问题摆在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面前:面对他人持刀发起致命攻击,侵害人最后死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分界线,究竟应该划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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