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纠正公然羞辱我“逻辑无敌了”的错误认知(1)“公安不予立案≠没有事实发生”,并非

纠正公然羞辱我“逻辑无敌了”的错误认知(1)“公安不予立案≠没有事实发生”,并非你口中嘲讽的“逻辑无敌”,而是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基础法理,这是标准的法律逻辑。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联系紧密:没有客观事实,就不会产生对应的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并不否定客观事实,只是借助法律规范,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能够评价、规制的事实。二者区别有三点:

1、范围不同。客观事实是事件原本真实的原貌,还原事情全貌;法律事实依靠证据推定形成,它有可能契合客观事实,也可能与原貌存在偏差,甚至出现认定错误。

2、内涵不同。客观事实属于客观真相范畴,唯一且确定;法律事实建立在证据之上,天然带有争议空间,具备或然性,不存在绝对唯一的结论。

3、形态不同。客观事实一经发生便永久固定,不会因人的认知改变;法律事实具备动态属性,随着新证据出现,有可能修正、推翻,形成瑕疵事实甚至错误认定。由此可见,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并非相互对立,而是互补统一的关系。法律事实并不排斥对客观真相的追求,客观事实是根基,法律事实是补充;只有客观事实难以完整查明时,才依靠证据规则认定法律事实。你作出“逻辑无敌了”这一评判,根源在于基础法理认知错误——仅凭法律事实直接否定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本源根植于客观事实,只是为客观事实赋予法律层面的评价意义。最终能够形成何种法律事实,取决于案件所能搜集到的全部证据,依托客观存在的证据综合判断,绝非凭空臆造。司法活动中,法律事实始终以追寻客观真相为价值目标。只是受取证条件、认知水平等各类主客观限制,很多客观事实难以完整还原,才需要依靠证据规则确立法律事实,作为案件处置、裁判的依据。下面结合提及的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饶谨相关报案不予立案一案展开说理。

上海公安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犯罪事实”。这份结论是公安机关基于现有证据得出的程序性判断,属于法律事实。该结论存在合理讨论空间,有可能经得起检验,也有可能随着新证据出现被修正。

只要没有虚构事实、恶意揣测办案人员动机,普通公民针对这份不予立案决定展开讨论、提出质疑、开展社会监督,都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清风明月醉酒眠”是否构成诬告陷害?】只要她没有捏造基础事实、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交虚假证据,便不满足诬告陷害的构成要件。即便她在网络公开发表的言论带有情绪,只要有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证据支撑自身经历,基于亲身遭遇抒发观点,即便言辞过激,一般也不构成民事意义上的侮辱、诽谤。

民事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刑事立案、定罪的证明标准更为严苛,两套标准不能混为一谈,这也是你搞混了民事证据与刑事认定结论差异的重要原因。图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相关争议】节选,文书记载对话内容:“非要强迫你才有快感”“我那天很轻啊”“你把我内裤都撕脱线了”“对不起”“你不要脸”“我求你的时候你听了吗?”。

该案原告饶谨并未否认上述对话文字真实性,仅仅主张录音不完整,但始终未能提交完整录音作为反证。

从文书内容可见,“清风明月醉酒眠”作为事件亲历者,明确表达自身强烈抗拒,并且留存有相应反抗行为相关记录。性侵类案件大多发生在私密空间、熟人之间,证据留存难度极大,取证困难是全球普遍难题,这也是刑法学者普遍认为此类案件法律认定难度较高的核心原因。再回到徐汇分局不予立案文书。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核心原因是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犯罪证明标准,并非认定报案人“虚构事实”。这种证据不足的状态并非永久静止,随着新线索、新证据出现存在变化可能,这正是法律事实动态特征的典型体现。简单说,公安不予立案,仅代表当下证据达不到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属于程序性法律结论,不能直接等同于客观上整件事情从未发生。法律事实依靠证据构建,具备变动可能性;客观事实一旦发生便永久固定。二者不可简单划上等号。这属于法学基础常识,谈不上所谓“逻辑无敌”。

建议多读一些法理专业书籍,夯实基础理论,对今后执业发展会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