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年近7旬老人在小户内跑步时,撞上一位2岁幼童后摔倒,致左侧股骨骨折。老人认为自己受伤完全是因为幼童乱跑所致,于是要求幼童以及他的父母承担5万多元损失。但幼童父母并不认可老人的说辞,事发地点是儿童游乐区,并非跑步区,是老人擅闯儿童游乐区跑步,才导致自己摔倒,所以不该承担老人的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后,老人将幼童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
据悉,在2024年11月2日晚上8时许,天色已经完全暗了下来,但小区内的小广场上,有不少业主带着自家孩子散步玩耍。
当时刘先生正牵着刚满2岁的女儿彤彤在小广场玩耍,彤彤看到不远处的秋千,兴奋地挣脱父亲的手,转身往秋千方向小跑。
然而彤彤还没跑多远,就与年近70岁,正在快速跑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
碰撞发生后,王某因重心不稳向前扑倒在地,摔在地上疼得直不起身,而彤彤也被撞倒在地,顿时大声哭了起来。
刘先生立即赶来抱起彤彤安慰,在检查彤彤没受什么伤后,便询问王某是否有事,需不需要叫救护车。后续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确诊左侧股骨骨折。
待王某出院后,他找上了刘先生,要求其承担自己的损失5万元,认为自己摔伤都是刘先生没看管好彤彤,导致彤彤乱跑所致。
但刘先生不认可王某的说法,认为事发区域属于小区内专门规划出的儿童区域,并不是给王某跑步用的。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便将彤彤、刘先生及妻子周某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三人赔付5万元损失。
在法庭上,王某大倒苦水,称自己是正常夜间跑步锻炼,谁知彤彤毫无预兆突然冲出来,这才导致自己摔伤。
自己都快70岁了,骨骼脆弱,恢复周期长,不仅花费了大额医药费,还要承受巨大的身体苦痛。
但刘先生并不认可王某所说,他拿出一系列的照片证明是王某自身存在过错:
第一,事发场地明确划分儿童娱乐专属区域,警示标识随处可见,小区另有独立跑道可供跑步,王某明知此处是孩童娱乐区,仍执意闯入跑步,本身行为违规。
第二,彤彤仅有2岁,属于低龄幼儿,天性好动、动作无规律是孩童的常态,当时刘先生全程贴身跟在彤彤身边,已经尽到贴身看护义务。彤彤突然挣脱、临时变向只是一瞬间的意外,根本无法提前预判、及时阻拦。
第三,王某本身年纪偏大,身体反应、避险能力远不如年轻人,还自带基础慢性病,快速跑动时疏于观察四周,这才是引发碰撞、摔伤,所以王某自身也存在过错。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闯入儿童娱乐区跑步的王某是否存在过错?彤彤的父亲算不算监护失职?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赔偿成立有硬性前提条件,需要满足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和受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既然设置了儿童娱乐区,那其他成年人就不该在儿童娱乐区运动,毕竟按照场地的设计,只适配幼儿们的活动。更何况小区内已经配套准备了适用于成年人的独立合规塑胶跑道。
王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清楚不同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则,却刻意避开专属跑道,擅自进入儿童娱乐区域快速跑动,且全程没有仔细观察周边孩童的动向,自身过错是事故发生、造成骨折损害的直接、全部诱因。
其次,2岁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身体都未发育成熟,不能用成年人的标准约束幼童的动作。
彤彤突然挣脱刘先生的手跑动,属于不可预判的偶然情况,不能仅凭王某受伤的结果,就认定刘先生作为家长的失职。
综上,彤彤及其父母对本次碰撞事故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某要求三人承担侵权赔偿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当庭服判息诉。
最后,以前很多邻里矛盾中,只要有人受伤了,另一方多少会出于人情补偿一些,可人情不等于法理。这份判决明确告诉大家,法律评判对错只看谁是过错方,不看谁是受伤的一方,不会单纯同情受伤一方而模糊是非。错在自己,再疼再伤也得自己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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