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每天送一个案例。反驳他说的:“我想我那篇微博说的很清楚了,逻辑无敌在于,你认为司法认定不等于“未发生”,否定了裁决一锤定音的权威性。别人以相同逻辑问你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女生就是诬告,你又要求必须经过司法裁决。”的错误观点。
三点:1、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对“清风明月醉酒眠”控告饶谨强奸案的《不予立案决定书》,不是王凯所称的司法裁决,而是公安机关的程序性决定。他连“司法裁决”是啥都没搞明白,何来“裁决一锤定音的权威性”?也不知王凯有没有搞清楚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的常识性规定?
2、强奸罪和诬告陷害罪是刑法里两个独立的罪名,其构成要件根本不同,不能因公安机关对前案不予立案,就必然导致后案成立。这是没有法律思维逻辑的错误推导,在法律逻辑上属于要件缺失的错误归因。
3、无论是涉嫌强奸,还是涉嫌诬告陷害,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核心准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你援引网络网民的这套类比逻辑本身存在重大瑕疵,作为执业律师,以此作为论据公开嘲讽他人“逻辑无敌了”,不知是缺少独立法律判断,还是基础法律常识存在欠缺?再附送一则典型案例:广东李四强冤案,原审作出有罪判决,历经多年申诉,最终再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借此请教:究竟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尊重生效裁判,与法定再审纠错程序,应当如何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