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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名39岁男子到公司上班,但他直接去了卫生间,没有进入工位,后在卫生间

广东深圳,一名39岁男子到公司上班,但他直接去了卫生间,没有进入工位,后在卫生间突发疾病。公司负责人与员工发现后立即叫了救护车,但男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家属申请工亡认定,想给两个年幼的孩子一份保障,可人社局只因不在工位不算上班为由,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亡决定。目前,男子家属已经申请行政复议。

据悉,邢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做程序员已经整整4年,夫妻俩都是互联网从业者,常年深陷高强度加班。

2026年开年后,邢先生感到频繁心慌胸闷,稍微休息才能缓解,全套体检没查出什么问题,医生表示可能是长期高压、焦虑透支身体导致,让邢先生放松放松。

但是公司的工作繁忙,不是想放松就放松的。这些年来,邢先生绝大多数的下班时间是晚上9点,2025年最夸张的一次加班到凌晨1点44分,月度平均每日加班超3小时。

在出事前,邢先生和妻子刚还清大部分房贷,本计划五一全家去新疆散心的,结果意外发生了。

2026年4月23日清晨,邢先生起床后就感到浑身难受,躺了许久才勉强起身,和妻子一同开车前往公司。8时56分,车辆驶入公司地下负二楼车库停车;9时,邢先生步行到电梯厅,专门询问安保二楼卫生间位置;9时01分,邢先生进入二楼男厕后再也没有出来。

在9时30分,妻子还给邢先生发消息询问身体状况,但始终无人回复;10时35分,公司人力突然传来不好的消息,称邢先生失联了。

直到11时28分,安保巡查发现邢先生瘫坐在马桶上,已经失去了意识。公司工作人员立刻启用AED急救、拨打120,全力抢救了两小时。但在12时50分,医护人员宣告邢先生死亡。后经鉴定,死因是猝死。

事发次日,在邢先生家人还在悲痛中时,公司就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亡认定申请,并进行了人道主义补偿。

然而,人社局经调查后,确认邢先生的死亡情形不满足工亡认定标准,因为邢先生并不在工位上,不符合工作地点的特征。如不服结果,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邢先生的妻子已经提交复议材料维权。

工伤科工作人员与邢先生家属沟通时,完整阐述了驳回理由,称邢先生的工位固定在11楼,但他打卡进入园区后,第一时间直奔二楼卫生间,全程没有抵达办公工位,也没有开展任何代码编写、业务对接等本职工作。

对于工作人员的解释,邢先生家属自然不服气,认为上厕所是人体的基本需求,不应严格限制必须在工位上才算工作岗位。

那员工在工作期间去上厕所,到底能否适用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按照条例字面要求,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3个硬性条件。

但从法理层面来看,劳动者不是机器人,喝水、如厕、短暂休整都是维持劳动开展的必要生理行为,和工作具备密不可分的关联性。

因此,厂区内卫生间理应纳入广义工作场所范畴,不能狭隘限定为办公桌。

但是这里有个比较具有争议的地方,就是邢先生根本未开展工作,而是直接去上了厕所。

现有案例中,一般都是在工作期间去上了厕所发生意外后,被反转认定为工伤或工亡的。

因此,邢先生的家属如果复议失败,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继续维权,这个最终结果会起到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最后,工伤认定体系有一个很现实的短板,就是部分行政机关对“工作岗位”的解释过于僵化。如果只有坐在工位工作才算在岗,那上班途中喝水、去楼道接水、上厕所、短暂走动调整身体,难道都脱离了工作范畴?法律的底线是规则,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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