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一名7岁孩童因赶上课铃,向教室奔跑了过去。谁知前面有几个同学站在那没动,孩童下意识的向右躲了一下,结果被后方的一位同学给撞到在地,导致牙齿脱位。事后孩童家长要求同学家长和学校给个说法,但同学家长认为,是孩童突然向右躲了一下,才导致与直行奔跑的同学发生碰撞,所以责任在孩童。学校从中多次调解,但始终谈不拢。孩童家长一气之下将同学、同学家长以及学校一并告上法院,索赔6000余元。
事发当天,课间尾声,上课铃声响起,教学楼走廊里挤满赶去教室的低年级学生。
7岁的小红当时跑在前,同班的小兰紧跟在她身后。可快要到教室门门口时,前方突然出现几名驻足的同学,小红下意识猛地向右急转躲闪,身体大幅度偏移路线。
当时小兰就在小红的右后方位置,她没料到小红会突然闪到自己前面,根本来不及停下脚步,直直撞上小红的后背。
小红因重心不稳狠狠摔倒在地,面部与地面发生了碰撞,牙齿当场脱位,疼得坐在地上大哭了起来。
走廊值班老师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安抚小红,然后通知班主任联系两位同学的家长,并告知受伤情况,叮嘱家长尽快带小红就医检查。
后续小红多次往返医院复诊,产生医药费、交通费合计6000多元。双方家长多次在校方组织下协商赔偿,但始终谈不拢,小红的家长最终选择起诉维权。
小红的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内发生意外受伤,事发地点在学校管控区域,学校没能看好孩子,所以学校应当担责。而小兰从后方冲撞小红,是直接造成摔倒的诱因。因此,校方和小兰都存在过错。
小兰的父母则认为,自家孩子是正常跑步,没有主动推搡。摔倒根源是小红突然变道,导致小兰根本来不及反应,属于无法预判的突发状况,整件事和自家孩子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赔偿。
学校代理人拿出了校规校纪,明确表示学校是禁止学生在课间奔跑的,此次事故属于突发意外,老师无法提前预判、及时制止。但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处置、通知家长,还多次牵头调解,校方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不存在失职,不应承担赔偿。
三方各持道理,谁都不愿让步,所有人都认为过错不在自己,案件陷入僵持。
最终,小红的家长将小兰、小兰的父母和学校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赔5万余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件中,小红因前方有同学驻足,所以突然大幅度变道与小兰相撞,这说明小红自身未经到注意义务,过错程度更大。
小兰因为跟得太近,没有保持安全间距避让,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主要的是,小红和小兰都违反了校规校纪,学校课间不允许奔跑追逐。
因此,法院认为小红应当承担70%的责任,小兰承担30%。
至于学校,法院认为学校的责任是教育以及合理管理,并非全天24小时一对一看管学生,无法杜绝所有瞬间突发、双方学生自主违规引发的意外。
只有在校方存在明显管理疏漏、设施隐患、未开展安全教育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对应赔偿。
学校的校规校纪中就有禁止课间奔跑追逐的规定,学校的宣传栏中也有规定禁止学生在课间奔跑追逐。
更何况在事发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对小红进行紧急救助,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看管义务。
因此,学校无需为小红受伤一事担责。
最后,低年级孩子天性好动,听到上课铃着急跑很正常,但家长也要多加叮嘱,走廊、楼梯不能奔跑,很容易引发碰撞。校园安全从来不是学校单方面的事,家庭教育做好安全引导,孩子养成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最大程度减少课间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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