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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男子带着2岁女儿,在小区儿童活动区玩。谁料一年近70岁的大爷,放着成人

山东济南,男子带着2岁女儿,在小区儿童活动区玩。谁料一年近70岁的大爷,放着成人专用的跑道不去,非跑到儿童区跑步。男子一个没留神,女儿突然冲出去,和大爷撞在一起,大爷摔倒骨折住院了。事后,大爷一家三口告上法院,索要5万多赔偿。法院判决精彩了!

彤彤才2岁多,正是“脚底下抹油”,到处乱跑的年纪,孩子爸妈在外看得也紧。

小区里有一块专门划出来给小朋友玩的小广场,并且有告示牌,说明了这就是孩子玩耍的地方。

小区另外还有一个专门的塑胶跑道,就是给居民跑步锻炼用的。

这天,彤彤爸爸带着孩子在小广场玩,寸步不离。结果一位上了年纪的大爷,放着专用跑道不用,直接跑到儿童游玩的这片区域跑起步来。

好巧不巧,这时彤彤挣脱大人的手,突然往前窜出去,正好和跑过来的王某撞在一起。

大爷躲闪不开摔在地上,骨头摔骨折,后续还住院治疗。

出事之后彤彤父母心里也挺重视的,毕竟有人受伤,于情于理都觉得过意不去,也愿意坐下来好好沟通。

然而,双方几次谈赔偿都谈崩了,没过多久,他们直接收到法院传票,大爷把两岁的孩子连同夫妻俩一起告上法庭,索要5万多的赔偿。

接到传票的时候夫妻俩很无奈。明明是在孩子该玩的地方正常遛娃,大人也寸步不离看护,怎么出了事反倒要自家来担责赔钱?

法庭上,他们把现场情况一一讲清楚。这个广场本身就是儿童活动区,本来就会有小孩毫无征兆乱跑,这是所有人都该有的心理预期。

跑步健身有专门场地,老人偏偏选择在儿童区跑动,本身就忽视了这里的环境风险。再加上年纪大,反应躲闪能力会变差,这些都是客观现实。

孩子年纪太小,突然冲出去是幼儿的本能,家长已经贴身照看,这种零点几秒的突发状况,普通人根本预判不到,不可能做到把孩子死死箍在手里一动不让动。

最后法院给出判决,认定彤彤一家不存在过错,把老人全部诉求驳回了。

有人就觉得觉得无论如何小孩冲出来造成他人受伤,家长多少应该补偿一点,讲究人情道义。

也有一大批人支持判决结果,公共场地各有分工,成年人自己要对自己选择的环境负责。

监护责任也不是无限度的,2岁孩童不受控的瞬时举动,就算家长拼尽全力,也很难百分百完全规避。

当然也不是说带娃就可以放任不管,该尽的看护义务必须做到。可不能只要出现受伤后果,就不分场景,直接把锅扣在带娃的家长身上。

小区划分不同功能区域,本身就是为了规避冲突。成年人也得认清场地用途,在什么地方做什么事,自己也要承担风险。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小孩闯祸,一般家长要担责。但这条不是说无论什么情况家长都必须赔钱。

就像案例中2岁孩子突然窜出,属于瞬间突发行为,家长已经贴身看护,已经做完该做的监护义务。

受伤老人自己跑到儿童区跑步,是事故主要过错方。所以法院没有让家长赔钱。也就是说,监护责任是有限度的,不能把完全预判不到的意外,全都算到家长头上。

大家怎么看?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202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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