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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德纲改编红歌被立案的法律研讨 第一个问题,是侵权问题。 查,《弹起我心爱

关于郭德纲改编红歌被立案的法律研讨

第一个问题,是侵权问题。
查,《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这首歌,词作者芦芒于1979年去世。
曲作者吕其明先生依然健在。
就歌词而言,著作财产权应于2029年到期——按照著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的法律保护期来算——芦先生的继承人可以主张权益。
就曲而言,曲作者健在,当然可以主张权益。
演出方如未获著作者允许自行改编并用于商业演出,确实可能构成侵权。
如果构成侵权,应该属于民事问题,芦先生的继承人与吕先生可以主张权益,譬如不许使用,或者要求付费。
类似案例如周星驰电影里使用了金庸小说人物姓名,就主动付费。

第二个问题,所谓“红歌”。
查,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条文。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是关于国歌:
2017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规定不得篡改歌词曲谱。
《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不是国歌,应该不适用此部法律。
国歌法应该也不适用于延伸解释,而是仅适用于国歌,这是法律的严肃性。

第三个问题,关于演出规范。
这里其实有两个问题,一是报备,二是法禁。
演出内容必须事先“报备”,获得许可,必须报什么演什么。
如果这一段唱没有事先报备,确有违规之嫌。
但是,这又涉及另一个问题:
是不是从此就绝对不存在即兴表演了?
譬如相声表演中常见的、为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现挂”,是否将绝迹?
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明晰的解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禁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内容。
剧中人物(济公)改编演唱了一段民谣风格的歌曲,以制造搞笑效果,会不会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
这确实值得研究,因为它其实不是个案的问题。
希望这个案例的处理,能够给出一个清晰明确的范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