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男子与女子刚办完离婚手续,回到家中再次争吵,气得女子抄起锄头把男子的轿车砸了,后经定损为1.4万余元。万万没想到,男子竟然报警要求对女子判刑,简直一点情面不留,即便女子家属全额补齐了修车款,男子也没有谅解。这下女子要为自己的冲动买单了。
离婚证刚拿到手,两个人从同一扇门出去,又进了同一间屋子,剩下的那点体面,大概在这段短暂的路上就已经耗尽了。争吵从院子一直烧到屋里,谁也不知道最后那句彻底点炸她的话是什么,但她冲到车棚拿起锄头的时候,已经顾不上砸的是什么车,以及砸完以后要付出什么代价了。
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的这份判决书,把这场家庭纠纷的代价算得清清楚楚。经专业鉴定,车辆损失达14835元,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4月10日叶某被抓获,6月25日开庭当天家属主动向法院预交了14835元修车款,全额覆盖了物质损失。可钱赔完了,男子没有出具谅解书。
法院最终认定叶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她大概才真正明白——砸车那几分钟的冲动,换来的不只是修车单,还有一纸写着刑期的判决书。
很多人想不明白,钱都赔了,为什么还要判刑?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公诉案件,不是赔钱就能私了的民事纠纷。当损失数额超过5000元刑事立案标准的那一刻,案件就已经进入了刑事程序,启动权在检察院,不在车主手里。
赔偿是量刑时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害人的谅解也能让法官在判决时酌情考虑,但这两个条件都不是免罪的开关。叶某的家属赔了钱,她有坦白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试图为她争取缓刑或拘役,但法院认为这些情节虽然可以从轻,但跟她所承担的罪责并不完全对等,最终没有采纳缓刑的建议。
这跟故意划伤他人车辆或者用U型锁砸车泄愤的案例本质相同——只要损失数额超过门槛,犯罪事实清楚,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离婚纠纷引发的情绪失控,在量刑时法官会酌情考虑前因后果,但它不能把犯罪事实抹去。那些因为一时泄愤毁坏他人财物的人,在提起公诉之后才发现,钱赔了、歉道了、对方也不追究了,但司法机关该追诉还是会继续追诉。
1.4万元的车损,判处8个月实刑,没有适用缓刑。有人觉得判得重了,可法院的逻辑很清楚——如果因为冲动毁坏他人财物,只要事后赔钱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法律的威慑力就失去了效力。
冲动的代价,从来不只是修车费这么简单。那把锄头砸下去的时候,她砸的不只是一辆车,还有自己接下来8个月的自由。
信源:惠州女子与前夫争吵后持锄头砸车,损失 1.4 万余元获刑 8 个月|2026-08-11|南方都市报

